民國趣事,為何離婚和同居都要登報通知親友?

1927年,19歲的王映霞與郁達夫登報結婚,開始了中國現代史上一段著名的戀情。10年後,郁達夫和王映霞打得不可開交,郁達夫一怒之下在漢口《大公報》上發了一個啟事:“王映霞女士鑑:亂世男女離合,本屬尋常,汝與某君之關係,及搬去之細軟衣飾、現銀、款項、契據等,都不成問題,唯汝母及小孩等想念甚殷。乞告一地址。郁達夫謹啟。”


民國趣事,為何離婚和同居都要登報通知親友?

雖然後來經過友人調和,兩個人和好了。然而1939年,郁達夫又在香港《星島日報》上登出啟事:“達夫與王映霞女士已於本年三月脫離關係,嗣後王女士之生活行動完全與達夫不涉,諸親友處恕不一一函告。謹此啟事。”一段曠世奇緣就此畫上了句號。

名人的分分合合都在那一則啟事中。民國時期,在報紙上刊登訂婚、結婚甚至離婚啟事,成為一種時髦,接受過西式教育思想開明、家境富裕、人脈廣的人家一般會選擇這種方式。民國時期的報紙幾乎每天都有一到兩條這類啟事,成為報紙的一個利潤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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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啟事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在報上公示結婚,一方面通知了雙方家庭的親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後作為憑證,有一定法律效應。登報結婚既是一種風潮,也與當時婚姻法不完備以及婚姻登記所不普遍有關。

除了名媛淑女、達官貴人締結良緣時刊登廣告,也有朋友親人們刊登賀詞祝賀的,話都是吉利的“白頭到老”等等,顯得又莊重又新派。

民國時的結婚啟事格式大體相同,往往在結婚典禮的第二天登報,夾在報紙的各種廣告中間。啟事內容比較簡單,就是羅列一下典禮的時間、地點。值得注意的是,結婚啟事大都會提到雙方婚姻介紹人的名字,還特意強調已徵得雙方家長同意。可見民國時期,男女大多經人介紹相識,介紹人在婚姻中有著重要的位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婚姻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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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結婚啟事:我倆承張樹銘、吳嚴武兩先生介紹並徵得雙方家長同意,謹訂於國曆元月七號在長沙新怡園舉行典禮。國難時期一切從簡,特此敬告諸親友。某男、某女啟。”

民國報紙上還有一道風景,便是訂婚啟事。在報上的訂婚啟事比結婚啟事還要多。今天訂婚早已不是結婚前的必經程序,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民國人的生活中,訂婚非常受重視,是男女婚娶的一個“硬性流程”。

新式婚禮趨於簡樸,淘汰了許多陋習,但是訂婚這個流程是不能少的。男女自由戀愛或經人介紹,徵得雙方家長同意後,互相交換紀念品,攝影留念,並在報上合登訂婚啟事,男女雙方準備禮餅喜糖饋贈親友,婚約即告確立。從此,雙方就有義務忠於對方。訂婚還有證(書),當時的婚姻可是要“雙證在手”的。

離婚都要登報?民國人是不是瘋了。從報紙的離婚啟事可以看出,雙方不是刻意高調,或者故意羞辱對方,很大的原因是由於法律不健全,雙方通過登報來避免以後的麻煩。口氣之冷漠,不如路人,讓人十分唏噓。

如:“朱某男、吳某女離婚啟事:我倆結婚三載,今因意見不合,勢難偕老,今憑男女雙方親族,自願脫離夫婦關係,以後男婚女嫁各聽自由。當時雙方已將個人衣物手續各自檢點清楚,永無瓜葛。此係兩人自願並無絲毫逼迫情事。恐口無憑,特此登報聲明。”

民國趣事,為何離婚和同居都要登報通知親友?

民國趣事,為何離婚和同居都要登報通知親友?

其實,那時候離婚早不是什麼新鮮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親屬編》就規定了“兩願離婚”和“呈訴離婚”兩種方式。1930年頒行的正式《民法典親屬編》,則規定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方式。

不過法律和社會傳統是兩碼事。法律上人們有了離婚的自由,社會傳統依然有強大的力量。對當時的普通人來說,離婚依然是一個代價十分沉重的事件,當時離婚率並不高。

讓人大跌眼鏡的是,民國時盛行同居和結束同居廣告,其開放程度讓現代人也只能仰望。當時有不少青年,厭煩婚姻的繁文縟節,只在報紙上刊登一個“同居”啟事,便算結婚了。過幾年,雙方產生嫌隙,又登報“結束同居”。同居、結束同居廣告與結婚廣告,雜然並陳,蔚為大觀。這種社會風氣,頗讓人憂慮。1929年,湖南湘潭縣黨部呈請省委會,主張限制任意離婚,以維持固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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