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趣事,为何离婚和同居都要登报通知亲友?

1927年,19岁的王映霞与郁达夫登报结婚,开始了中国现代史上一段著名的恋情。10年后,郁达夫和王映霞打得不可开交,郁达夫一怒之下在汉口《大公报》上发了一个启事:“王映霞女士鉴:乱世男女离合,本属寻常,汝与某君之关系,及搬去之细软衣饰、现银、款项、契据等,都不成问题,唯汝母及小孩等想念甚殷。乞告一地址。郁达夫谨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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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后来经过友人调和,两个人和好了。然而1939年,郁达夫又在香港《星岛日报》上登出启事:“达夫与王映霞女士已于本年三月脱离关系,嗣后王女士之生活行动完全与达夫不涉,诸亲友处恕不一一函告。谨此启事。”一段旷世奇缘就此画上了句号。

名人的分分合合都在那一则启事中。民国时期,在报纸上刊登订婚、结婚甚至离婚启事,成为一种时髦,接受过西式教育思想开明、家境富裕、人脉广的人家一般会选择这种方式。民国时期的报纸几乎每天都有一到两条这类启事,成为报纸的一个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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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启事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在报上公示结婚,一方面通知了双方家庭的亲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后作为凭证,有一定法律效应。登报结婚既是一种风潮,也与当时婚姻法不完备以及婚姻登记所不普遍有关。

除了名媛淑女、达官贵人缔结良缘时刊登广告,也有朋友亲人们刊登贺词祝贺的,话都是吉利的“白头到老”等等,显得又庄重又新派。

民国时的结婚启事格式大体相同,往往在结婚典礼的第二天登报,夹在报纸的各种广告中间。启事内容比较简单,就是罗列一下典礼的时间、地点。值得注意的是,結婚启事大都会提到双方婚姻介绍人的名字,还特意强调已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可见民国时期,男女大多经人介绍相识,介绍人在婚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婚姻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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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结婚启事:我俩承张树铭、吴严武两先生介绍并征得双方家长同意,谨订于国历元月七号在长沙新怡园举行典礼。国难时期一切从简,特此敬告诸亲友。某男、某女启。”

民国报纸上还有一道风景,便是订婚启事。在报上的订婚启事比结婚启事还要多。今天订婚早已不是结婚前的必经程序,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民国人的生活中,订婚非常受重视,是男女婚娶的一个“硬性流程”。

新式婚礼趋于简朴,淘汰了许多陋习,但是订婚这个流程是不能少的。男女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后,互相交换纪念品,摄影留念,并在报上合登订婚启事,男女双方准备礼饼喜糖馈赠亲友,婚约即告确立。从此,双方就有义务忠于对方。订婚还有证(书),当时的婚姻可是要“双证在手”的。

离婚都要登报?民国人是不是疯了。从报纸的离婚启事可以看出,双方不是刻意高调,或者故意羞辱对方,很大的原因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双方通过登报来避免以后的麻烦。口气之冷漠,不如路人,让人十分唏嘘。

如:“朱某男、吴某女离婚启事:我俩结婚三载,今因意见不合,势难偕老,今凭男女双方亲族,自愿脱离夫妇关系,以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当时双方已将个人衣物手续各自检点清楚,永无瓜葛。此系两人自愿并无丝毫逼迫情事。恐口无凭,特此登报声明。”

民国趣事,为何离婚和同居都要登报通知亲友?

民国趣事,为何离婚和同居都要登报通知亲友?

其实,那时候离婚早不是什么新鲜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就规定了“两愿离婚”和“呈诉离婚”两种方式。1930年颁行的正式《民法典亲属编》,则规定了“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两种方式。

不过法律和社会传统是两码事。法律上人们有了离婚的自由,社会传统依然有强大的力量。对当时的普通人来说,离婚依然是一个代价十分沉重的事件,当时离婚率并不高。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民国时盛行同居和结束同居广告,其开放程度让现代人也只能仰望。当时有不少青年,厌烦婚姻的繁文缛节,只在报纸上刊登一个“同居”启事,便算结婚了。过几年,双方产生嫌隙,又登报“结束同居”。同居、结束同居广告与结婚广告,杂然并陈,蔚为大观。这种社会风气,颇让人忧虑。1929年,湖南湘潭县党部呈请省委会,主张限制任意离婚,以维持固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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