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求,事业单位职工须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会受到处分

新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会受到处分

新要求,事业单位职工须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为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支撑保障。2019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该培训规定成为我国事业单位培训工作的第一部综合性、专门性管理规定,对规范事业单位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加强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缺乏统一的培训制度安排,《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仅对培训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表述,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培训工作不规范、不统一问题较为突出。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普遍系统培训不足;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缺乏统筹规划;岗前培训普遍缺失,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也不够规范。新印发的《培训规定》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培训目的、指导思想、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主体、管理和纪律等各环节、各方面,对事业单位培训工作进行了规范,有助于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事业单位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内容

《培训规定》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

(1)岗前培训

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

(2)在岗培训

主要针对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岗前培训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3)转岗培训

主要针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转岗培训内容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拟聘或所聘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四是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

(4)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后果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新要求,事业单位职工须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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