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印發意見 進一步加強自身審判監管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規範案件辦理流程,推進公正廉潔司法,提出具體要求。

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相關要求,《意見》強調了以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分案規則,除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在辦案系統內隨機分配。分案後,一般不得變更承辦法官及合議庭成員;符合變更情形的,需在辦案系統內註明原因。《意見》要求所有案件網上流轉、依法公開。

為切實加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審判監督管理,《意見》規定,納入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範圍的案件,合議庭複議後由承辦法官按多數意見草擬裁判文書並層報院庭長決定是否簽發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擬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的案件,層報主管院領導決定。此規定旨在從制度上規範院庭長履行審判監督權的範圍、程序和責任,確保監督有序、監督有責、監督留痕。

結合最高法的職能定位以及審理案件類型,《意見》提出,案件審判長一般由二級以上高級法官擔任,也可由院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來指定。同時規定,對於刑事二審、民事二審、行政二審案件,刑事再審、民事再審、行政再審案件,疑難、複雜的執行復議、執行監督等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院庭長可以確定由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確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為統一法律適用,保證裁判質量,《意見》強調,在最高法繼續全面推行“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制度,要求承辦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對已審結或者正在審理的類案與關聯案件進行全面檢索,並製作檢索報告;合議庭發現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規則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報請庭長研究後將相關材料送交審判管理辦公室,啟動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

《意見》已於10月1日起在最高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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