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補籤勞動合同可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應自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簽訂。

第82條規定: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的未簽訂的應支付二倍工資。

事實依據

牛蛙於2018年10月至大江大海處工作,…雙方簽有期限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勞動合同…。合同落款時間為2018年10月。

牛蛙曾於2018年11月提出離職,後實際工作至於2019年1月。離職當天雙方簽署了《員工離職協議書》,載明牛蛙自願申請離職。

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仲裁

2019年3月牛蛙提起仲裁,要求大江大海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工資…及期間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019年5月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大江大海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工資…,對其餘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

牛蛙請求:判決大江大海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工資差額;…及期間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9年1月,大江大海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牛蛙向市民熱線投訴,在遭到投訴後,2019年3月,雙方才補簽了勞動合同。

大江大海辯稱:牛蛙工作期間不稱職,故不同意支付工資差額。另牛蛙入職後,即簽訂了勞動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牛蛙系自行離職,故不同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庭審中,牛蛙出示了2019年3月同大江大海公司委託代理人的對話錄音…,雙方談及了勞動合同補籤的問題,並於當日補簽了勞動合同。大江大海公司對錄音資料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籤的並非是勞動合同,而是補繳社保的單子和離職證明,…補簽了一個備註事項。勞動合同事先就已經簽訂。

上述事實,有裁決書、離職協議書、錄音資料、仲裁庭庭審筆錄…等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蝌蚪在大江大海處工作,應按蝌蚪的月工資標準…。

根據蝌蚪提交的2019年3月的錄音,在雙方的談話中,涉及到勞動合同於當日補籤等事項,故本院對於蝌蚪主張的雙方勞動合同於2019年3月補籤的事實予以採信,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離職後補籤。大江大海作為用人單位,應自員工入職後一個月內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逾期簽訂的,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牛蛙曾主動提出離職,且雙方之間簽訂的離職協議書中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因牛蛙提出離職而解除,且牛蛙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同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大江大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間工資;二、…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大江大海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關於雙倍工資差額的判決,牛蛙入職後一個月即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牛蛙辯稱:…提交的錄音可以證明勞動合同是在2019年3月補籤的。大江大海未按法律規定在自己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因牛蛙在一審中提供的錄音證據足以證明勞動合同繫於2019年3月補籤,大江大海對其反駁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故一審法院判令大江大海承擔未在法定期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並無不當予以維持。另牛蛙提供了在2019年1月之前電子打卡的考勤記錄,大江大海認可電子打卡由其管理,大江大海對於其所主張的牛蛙未正常工作的事實,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一審法院判令大江大海支付期間的工資,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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