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2以未支付加班費及安排年休假為由索要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關於未足額支付工資解除合同的規定

第38條第2/3款: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6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事實依據

牛蛙2010年7月入職大江公司。雙方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止。該合同約定牛蛙工作內容為船舶製造,…實行實際考勤、工時綜合考核等形式計算…。牛蛙月工資為其加班工資及相關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

2018年3月,牛蛙以大江公司未支付加班費、沒年休假等為由提出辭職申請,要求即日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仲裁

2018年4月牛蛙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大江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018年6月仲裁委員會駁回牛蛙請求。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

牛蛙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牛蛙成:自己在職期間,大江公司一直未足額支付加班費,也沒有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等。

大江公司辯稱:牛蛙在職期間,公司已經足額支付加班費或已安排調休,年休假也已在春節統一安排員工分時段休假。且牛是自行辭職,大江公司無需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6年7月及2017年7月,經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覆,大江公司處包括電焊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其他工時制申請時需列明實行崗位),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均實行以年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審法院認為:從提供的考勤報表顯示,牛蛙確實存在一定時間的加班。大江公司現稱無法提供牛蛙主張訴請時段內的所有考勤報表,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牛蛙現根據大江公司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統計其加班時間,予以採納。…另雙方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執行標準工時制,大江公司雖後申請了綜合工時制的批覆,但並未提供證明對牛蛙崗位所執行工時制的變更情況已予以告知。加之自行提供的工資條內,加班費仍區分為休加工資及逾加工資(綜合工時制無休息日加班工資),法院對大江公司稱對牛蛙實行綜合工時制的觀點實難採納。

另,大江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春節分時段”所放假期已明確告知過蝌蚪系安排其休年假。

一審法院判決:大江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未休年休假折薪…,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訴求被駁回。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牛蛙不服,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此案中雙方對實行的工時制、加班工資的計發、公司春節所多放假期的性質等均存在爭議,大江公司並不存在因主觀惡意而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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