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居間人)基本義務有哪些?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簽訂,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地產經濟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房產中介(居間人)基本義務有哪些?

《房地產經紀 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房可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

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從以上歸納居間人在居間過程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如實報告義務、書面告知義務、合理審查義務。


建議: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在居間過程中要盡到以上三大基本義務,不能隱瞞居間過程中所知悉的房屋狀況並如實告知買賣雙方關於訂立合同的相關事宜,合理審查買賣雙方主體資格、產權信息等,否則,因中介公司的過錯損害買賣雙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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