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直轄市與重慶市是不是兩個概念?直轄市能不能簡稱為"市"?

內蒙古自治區可以稱之為內蒙古區嗎?

如果把自治區簡稱為"區",那如何與區、縣的"區"相區分開來?我經常看到諸如34個省區市之類的表述,我不知道究竟是不是我理解錯了?

我對直轄市的理解是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同樣都是用來區分省級行政單位類型的專用名詞,所以我認為直轄市不能被簡稱為“市"。

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撤銷原重慶市。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個表述上,重慶直轄市與重慶市應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市”應該不是直轄市!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表述上看,"市"不是直轄市。

如果直轄市不是"市",那意思是還沒有正省級"市"嗎?那是不是意味著副省級市可以升格為正省級市呢?

1994年我國明確了16個城市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仍為省轄市。重慶、深圳等6個城市繼續實行計劃單列管理,成都等10個省會市不再實行計劃單列管理。從這個表述上看,副省級市好像也是從省轄市裡面長出來的,而不是直轄市的“省級”分正副分出來。畢竟省轄市不僅只有地級市,還有縣級區劃、行政級別為副地級的省直管市呢。

但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的牌子掛起的,公文也是這樣寫著,公安局核發的身份證也是寫的重慶市,這就把我搞迷糊了,我也不知道應該怎麼去理解法律的意思了,有沒有高人給我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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