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媚媚
房本上要加女方名字,過分嗎?
如果兩個人夫妻同心,攜手到白頭,房本上要不要加名字有什麼關係呢?安全感從何而來?不是兩個人的感情更重要嗎?
如果說是婚前,男方沒有女朋友時候,全款買房不加女方名字,我覺得不過分,而且是正常合理的。
因為男方父母給自己兒子全款買房時候,兒子沒有女朋友,那這就是婚前資產,女方要求加名字就是過分了。
但是如果男方父母在是在兒子和女朋友交往過程中全款買房,給他們準備婚房,女方要給這個房子裝修出費用的情況下,女方要求加名字的話,那也是情理之中。
講一個身邊的案例,男方和女方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款給兒子買的婚房。兒子和兒媳兩人婚後,房本上寫的是兒子和兒媳。其實公婆是可以全款買房的,但是希望兒子自己有擔當,給辦理的按揭。
婚後兩年,兒媳總是催促把貸款還了吧,公婆還是希望他們自己慢慢還吧。婚後第三年,兩人發生爭執,要離婚。法院判決,房子是婚前財產,男方需支付女方過去兩年的每月房貸款的一半。
也就是說夫妻婚後還的房貸雖然是丈夫自己還的,也屬於婚內財產,需要分割。於是給女方支付了兩年的房貸的一半,兩人離婚了。
本質上說,兩個人的感情好,房本上寫不寫名字能怎麼樣?是你的,終究是你的,如果感情不好,寫上也不是你的,對吧?
豆小米媽媽說
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買房,屬男方婚前財產,從道理上來說不加女方名字,是符合情理的。
為什麼硬要加女方名字呢?在我們地方流行的方式,是男方買房,舉例花費200萬,女方花錢出裝修費,不管多少估計少於購房款,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會加上女方名字的。
如果女方分文不花,不加名字我認為,一點不過分完全合理,不知大家看法如何?可發表不同意見共同探討。
另外房產證寫的是屬父母,還是兒子產權,屬父母的就更應該加女方名字,因為分文未花,談不上加什麼女方名字的道理。
各個地情況不一定相同,不知大家對這個情況怎麼看。
靠山4
我的回答這樣的,男方父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給兒子還沒有選擇結婚對象的前提下給兒子買了婚房,按照法律規定正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婚前財產。
如果在確定了男女關係期間,男方家庭購買婚男方可向女方協商。如果女方投入資金購買婚房,房產證上可以名正言順的寫上女方的名字。如果女方不投入資金參與買房,而且還想在房產證上添加自己的名字。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除非在男方家庭自願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房產證上追加女方名字,這在法律上是屬於男方向女方的一種贈與。說一句不好聽的,就是男女雙方離婚的那一天,這個贈與在法律上這個房產也有女方的一半。
如果男女雙方關係已經確定,男方購買婚房女方一分不想投入。而且還要在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這有點屬於強取豪奪行為在裡邊男方有權拒絕。當然,如果男方願意妥協接收就連法律也無權干涉。這叫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至於題主說的是否過份,我認為我也不下不了這個結論。是不是過份這完全取決於男方的態度,男方說不接收這個不平等條約。那女方就過份了男友願意接收這個條件,那這個女友的要求就不存在過份了。
這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個回答,純屬個人觀點。不當之處,請大家評論。
感謝廣大網友們的閱讀和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