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解讀平行進口與商標侵權相關的法律

隨著貿易便利程度的日益提高,特別是跨境電商業態使得貨物跨境流動更加便捷,以及從事貿易主體的多樣化,使得許多經營者可以不通過商標權利人指定的渠道自由進出口帶有商標的貨物。此類“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會構成商標侵權,是商標權利人和進出口經營者、零售商關切的熱點問題。

某知名戶外品牌A公司在市場調研中發現,與該品牌公司沒有任何聯繫的B體育用品公司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通過線上平臺和實體店鋪銷售帶有該品牌公司商標的體育用品。經過鑑定,這些產品確是“正品”。但是B體育用品公司大批量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客觀上衝擊了A公司的營銷戰略,且A公司認為未經授權許可即進口銷售也有商標侵權之嫌。

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委託,經過法律分析與論證後,認為本案涉及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特別是關係到平行進口與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衝突:

一、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的概念

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一般是指某個商標在兩個或以上的國家(地區)由同一個權利人註冊,第三人未經許可授權而進口商標權利人或與商標權利人存在許可等法律關係的主體所生產的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予以銷售的行為。大部分人討論的平行進口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進口國和出口國的商標註冊人是同一個主體;

2.平行進口的商品是通過合法渠道進口的“正品”;

3.從事商標平行進口的主體在進口國銷售平行進口產品的行為,未經過本國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二、平行進口對商標權利人的影響

商標不僅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誌作用,它還體現了凝聚在商品之上的商譽。即使是同一商標所有權人,其在各國的商標所享有的商譽也不盡相同,因為商標權人為了提高商品的信譽,開拓市場而在廣告宣傳、營銷方式、品質擔保、售後服務等方面投入的成本與付出的努力程度不同,因此各國商標均具有其獨立的信譽。

而平行進口商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來說,是無償享用了國內商標權人努力經營的成果,搭了商標權利人和授權經銷商的“便車”。而且,由於不能保證來自不同地區的同一商標的商品在質量方面完全相同,因此有時會給國內消費者造成誤認,引起混淆。

大部分平行進口產品的銷售價格比指定渠道更低,雖然消費者可以得到一定實惠,但卻衝擊了商標權利人的營銷佈局,使國內的被許可人面臨著“低價正品”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可能造成對商標權利人商譽的損害。

三、中國關於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定

各國法律對於平行進口的商標法律問題界定不盡相同。在我國,《商標法》與其它法律法規在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方面無明文規定,在商標平行進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堅持商標權利國際用盡原則,即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一旦同意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那麼該商標權所有人及被許可使用人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就已經用盡。任何人合法取得該商品後再如何轉銷,商標權人就無權干涉。從大部分案例來看,只要進口商通過正規的報關手續進口,且在國內的銷售符合其他監管政策,基本很難會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四、創品給商標權利人的維權建議

儘管存在上述的困難,但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仍然向A公司提出了幾點建議:

1.通過簽訂合同來約束國外經銷商

商標權利人可在與各國經銷商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其他協議時,明確約定各經銷商的銷售區域範圍和相應的違約責任。一旦查證平行進口的產品來源,就可追究產品來源地的經銷商法律責任,以此約束國外經銷商的銷售行為;

2.在不同國家進行差別性商標佈局

商標權利人向各國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應突顯差異性,例如投入中國市場的產品在質量、成分、包裝裝潢等方面區別於其他國家所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

3.在中國註冊並使用中文商標

在中國市場註冊並使用中文商標,一方面有利於品牌的推廣,使消費者更易接受並記住該商標。另一方面當平行進口商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正品”上自行標註中文商標時,商標權利人即可憑該中文商標的專用權進行維權;

4.關注平行進口商經營的具體細節

雖然我國法律未禁止平行進口,但這絕不意味著所有的平行進口行為一律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旦平行進口商有重新包裝、自行標註、對產品進行個別改造(改裝)後銷售等情況,平行進口的性質就可能發生變化。另外,商標權利人也可以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比照平行進口商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產品標籤、質量認證等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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