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走了”,我的支付寶、微信賬號可以繼承嗎?

當我“走了”,我的支付寶、微信賬號可以繼承嗎?

“你是想笑死我,然後繼承我的螞蟻花唄嗎?”

一句網絡流行的玩笑話,是每一個數字社會中的人都需要思考的問題,如果哪天我“沒”了,我的各種網絡賬號,該怎麼處理?

我餘額二十萬的支付寶、618欠債一萬八的花唄、儲存了全部工作聯繫人的微信、總在空間更新日記的QQ、瘋狂追星為愛鬥圖的微博、好不容易湊齊皮膚的遊戲賬號、收藏各類資源的網盤……

當我離開這個世界,我的家人可以得到它們嗎?

當我“走了”,我的支付寶、微信賬號可以繼承嗎?

2004年一位年輕的美國士兵在清除爆炸裝置時不幸身亡,他的父親將雅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得到孩子的雅虎郵箱賬號,以獲得其中的郵件、照片等作為緬懷。法院判決雅虎公司將郵箱信息刻錄成光盤交給這位父親,但沒有支持他獲得賬號密碼的訴求。

2011年,遼寧省瀋陽市的徐先生因車禍不幸去世,他的妻子王女士為了得到丈夫QQ郵箱中保存的信件和照片留作紀念,向騰訊公司申請得到徐先生的QQ賬號和密碼,但騰訊公司依據與用戶的服務協議中隱私政策規定,拒絕了王女士的請求。

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需求,為什麼會被運營公司拒絕?為什麼法院也不支持?

目前,主要爭議點在於:

當我“走了”,我的支付寶、微信賬號可以繼承嗎?

各種形式的網絡賬戶,雖僅擬製於互聯網,但由於其能被用戶支配,具有一定的價值,通常被認為是網絡虛擬財產的一類。比如,註冊年限久遠的短位QQ賬號。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數字科技的廣泛運用,每個人都會註冊一些網絡賬號。當使用者離世,網絡賬號的繼承問題便隨之浮現。

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民事權利一章中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條文將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民事權利客體,是將來進一步用法律保護虛擬財產的信號燈。

當我“走了”,我的支付寶、微信賬號可以繼承嗎?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網絡賬號是否屬於財產,網絡賬號的價值也難以確定,當用戶去世,繼承人是否可以獲得他的網絡賬號缺少法律依據。

實踐中,網絡技術公司往往通過用戶註冊賬號時同意的服務協議和隱私協議來對第三方獲得賬號信息的方式進行限制和規範。

比如:

當我“走了”,我的支付寶、微信賬號可以繼承嗎?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軟件運營公司基本都會約定賬號所有權歸屬於公司,用戶只有賬號的使用權。且該賬號使用權專屬於該用戶,不可轉讓、借用、贈與、繼承。賬號內有資金的,可以在確認繼承信息後取出,但繼承人無法繼承賬號使用權。

由於許多賬號均可通過手機號找回,當用戶離世,家人可以通過手機號找回密碼的方式進行登錄。也有一些用戶把賬號、密碼記錄下來,把支付寶、微信、QQ等賬號傳遞給自己的家人。

當然,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若軟件公司確認用戶已死亡,可按照約定收回賬號使用權。

當我“走了”,我的支付寶、微信賬號可以繼承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