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接到陳太太的諮詢後,唯智向陳太太提供了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判決結果: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杜某、杜妻雙方約定該夫妻共同財產歸杜妻所有,從而將杜某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得的份額無償轉移給了杜妻,導致杜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償債務,該無償轉讓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向某的利益,故債權人向某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判決結果: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龔某、吳某將房產無償贈與未成年子女,系無償轉讓財產,該行為屬於債權人陳某行使撤銷權的適用範圍,債權人陳某可自其知曉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上述兩個案例中,當事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分別通過“離婚”和“贈與”兩個行為,從債務人名下轉移出房產,以保全家庭財產。然而,這種惡意避債的行為,終不被司法實踐所認可。

陳太太還離不離這個婚?該三思而後行了!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債務人負債後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獲償,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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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執行人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依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可能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信用懲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隨著個人信用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在政府補貼、政策支持、任職、榮譽、授信、市場交易等方面亦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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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若債務人無償轉讓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逃避執行,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逾期報告財產情況,不僅有被人民法院採取罰款、拘留措施的可能,嚴重的甚至還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從上文分析可以看到,債務人採取簡單粗暴的離婚、轉移財產等方式保全財產,並不被司法實踐所認可,不僅可能導致債務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正常的生活和消費受影響,甚至還有受到罰款、拘留和刑事處罰的風險。

家庭財產的保護與傳承是一個涉及婚姻、繼承、公司、稅籌等多個領域的大命題,需要從客戶實際出發,提前謀劃,統籌安排。情況不同,規劃和方案也不同。比如,針對融資對賭,我們前期和大家分享了《面對融資對賭,創始人如何防範企業風險向家庭傳導?》。

要實現家庭財富的保護與傳承,幾個根本的原則必須堅持,其中之一,就是要“事先主動安排”。

若是時光可以倒流,我們可能給陳太太提出以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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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陳先生、陳太太簽訂有夫妻婚前、婚內財產協議,並在舉債時向債權人進行了告知,陳太太大可高枕無憂,不必事後受此折磨。經濟生活中,債權人通過鎖定實際控制人,跨過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之債,保障債權安全。反過來,債務風險較大的家庭成員也應當被隔離出來,以免一損俱損。

債務人“惡意”轉財產,債權人乾瞪眼?(一)

財產協議簽訂後,明確了財產歸屬,應當儘量避免財產混同。現金類資產最易混同,應儘量避免夫妻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賬戶互轉。房地產類、金融類資產雖有權屬登記,但應避免資產形成和轉化過程中混同,比如,房產雖登記一方名下,雙方也有財產約定,但購房款來源於雙方銀行賬戶,再主張個人財產就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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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富的保護和傳承,必須主動運用人身保險、家族信託這些全世界通行的工具。當然,也要警惕“保險避債”、“家族信託避債”這類誤導,市場經濟的基石是誠實信用,沒有一種金融工具本身具有避債的功能,只是經過合理的規劃和設計之後,衍生出一定的債務隔離功能。

比如,對人身保險而言,需要對保費來源、險種選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總體規劃之後,才具有一定的債務隔離功能。其底層邏輯,是金融規則和法律智慧。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債務人有種種措施保全家庭財產,債權人又該如何安排,保障債權實現?下一期唯智繼續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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