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家暴、校園暴力:欲求正義 先求正名

醫患糾紛、家暴、校園暴力:欲求正義 先求正名

對於北京民航總醫院持刀襲醫事件,國家衛健委的回應非常“硬核”,也直指要害:“這不是醫患糾紛問題,這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

你持刀傷了一個路人,是故意傷害,甚至有可能是故意殺人,怎麼到了患者和醫生這裡,就成了醫患糾紛了?

我們所理解的醫患糾紛,一方面確實是醫療過錯造成,另一方面,也有患者或家屬單方面不滿,但無論是哪種,都應該通過醫療鑑定機構或法院途徑解決,也只有在這個框架之內的,才能夠稱之為糾紛,而對於屢屢發生的“醫鬧”行為、傷醫事件,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刑事犯罪!

你們發現了沒有,很多惡性傷害事件,一旦冠上了家暴、校園暴力、醫患糾紛這樣的名詞,似乎給人的感覺就沒那麼嚴重了,而且,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也變得模糊起來。

一說起家庭暴力,如果是打老婆,就是“兩口子過日子,哪有舌頭不碰牙的時候”、“天上下雨地上流,小兩口打架不記仇”、“床頭打架床尾和”;如果是打孩子,那就是“恨鐵不成鋼”、“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用腳踹”……

一說起校園暴力,就是“都還是個孩子”、“他們還小呢”、“得為他們以後的路著想”……

一說起醫患糾紛,就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現在的醫院啊,也真夠嗆”……

看沒看見,一冠上這些詞,不但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輕,甚至乾脆就是是非不分、黑白不辨,於是施害者就可以混水摸魚、溜之大吉,而受害者卻是有苦難言、無計可施。

醫患糾紛、家暴、校園暴力:欲求正義 先求正名

把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說成是家暴、虐待、校園暴力、醫患糾紛,無論是在定義範圍、嚴重程度,還是在承擔後果方面,都會被削弱很多,這還不僅僅是法律層面的,在社會輿論和社會導向上,也會造成“失焦”、“失準”,模糊了問題的本質。

面對惡性傷害事件,最重要的,是釐清事實,而不是先看身份。

否則,既然是家庭暴力,自然會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感;既然是校園暴力,未成年犯罪,再惡也是“少年的惡”;既然是醫患糾紛,要麼就各打五十大板,要麼,就向著“弱者”一點兒……

惡就是惡,暴力就是暴力,傷害就是傷害,不能因為發生在校園和家庭之中,就“罪減一等”,不能因為發生在醫患之間,就成了“糾紛”。

如果我們認可白馬是馬,那麼我們就可以認定:無論家庭暴力還是校園暴力,就是暴力;持刀襲醫就是故意傷害,就是刑事犯罪!

在法律面前,每個人首先是公民身份,然後才構成了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醫患關係……那麼,當一個人暴力傷害了另一個人,豈能因為對方是妻子、子女、醫生,就減輕罪責,甚至罪感?

就拿“虐待罪”來說,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無法認定虐待者存在主觀故意,也就很難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判其死刑,最多也就是面臨七年刑期。而有法律人士指出:“國外刑法關於虐待致死傷規定的法定刑,並不輕於故意重傷和傷害致死的法定刑,通常都能與故意傷害致死的法定刑持平。”

醫患糾紛、家暴、校園暴力:欲求正義 先求正名

在宇芽遭遇家暴後,作家王元濤先生的一篇文章我甚是認可:《想盡可能減少家暴,就應該在法律中刪除“家暴”一詞 》,他在文中提出:“讓同等程度的暴力傷害,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懲罰,這難道不也應該成為法的剛性原則嗎?”我覺得這也同樣適用於校園暴力和傷醫事件。

孔子他老人家早就說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南北朝人劉晝也曾指出:“名以訂實,實為名源”,“不使名害於實,實隱於名”。為什麼,欲求正義,要先求正名,因為只有名正言順,才能名罪相符、責罰相當。


醫患糾紛、家暴、校園暴力:欲求正義 先求正名

不信你看,“中藥協”在給鴻茅藥酒頒獎又撤獎後,向公眾發佈的致歉函,為什麼只說自己“把關不嚴”,咋不說自己“利慾薰心”、“錢獎交換”呢?因為“把關不嚴”只是“疾在腠理”,“利慾薰心”可就是“病入膏肓”了,都是“老中醫”啊,才會玩這些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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