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油寶的幾點法律思考

當小編看到24日中行發佈的聲明要“在法律框架下承擔責任”,這樣明確責任與賠償只能走法律程序了。但是購買中行原油寶的客戶卻處於極端不利的境況,在中行聲明同一天某大所突然噤聲,並解散維權的群,據說是可能有違職業規範,有雙方代理之嫌。可是在組織群之時沒有想到卻沒有考慮嗎?大所不接案,小所接不了,可以想見中行客戶將會陷入膠著迷茫。


對原油寶的幾點法律思考


網上關於,原油寶交易規則,中行與客戶協議等一手資料均找不到,明確一些法律問題對認識此次原油寶事件是極為關鍵的:

1. 中行,客戶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三者關係如何?

中行客戶與芝交所其實毫無關係,只存在中行與其客戶,中行與芝交所的兩兩關係。

2. -37美元是怎樣構成的?又怎會結算到中行客戶頭上?

鑑於以上只存在兩兩關係,芝交所的負37美元怎會結算到中行客戶頭上?據網上相傳原油寶產品介紹,原油寶“掛鉤”“境內外”原油期貨合約。“掛鉤”僅指直接引用價格?準用相關交易規則?或者價格、交易規則等都準用與原油寶平臺?

“境內外”指原油寶的價格構成並非只有芝交所同期合約?同期境外布倫特原油期貨為正值,如果同時參考國內原油價格怎麼會結算為-37美元,完全為芝交所價格?

對原油寶的幾點法律思考

3. 理財產品的交易習慣有沒有倒找錢的道理?

一般人常識,或者多年理財投資經驗的人都沒有對於穿倉的經歷,最壞情況是陪到0,倒找錢這個沒有人會預料到,超出交易習慣。根據《民總》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律上是支持一般交易習慣的,至少起到客戶切割與中行0元以下負數款項的作用。

依法治國,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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