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民法典人格權保護與“四大檢察”緊密相關

2020-07-16 20:19

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和“民”命名的法典,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人格權編實施更是維護人民群眾權益的重要環節。人格權保護不僅是民法的應有之義,更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踐行司法為民理念的使命所在。檢察機關應當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行動自覺,將保護人格權的理念貫穿於整個檢察工作中。

做優刑事檢察

保障公民人格權不受侵犯

應將人格權保護貫穿於刑事檢察的全過程,正確區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責任的界限,做好與民法典的銜接運用,堅決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 一要完善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人格權保護的制度規範。特別是要發揮“捕訴一體”機制優勢,降低案-件比,進一步完善檢察監督制度,為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明確、完善的救濟措施。

▶ 二要依法嚴厲打擊和懲治侵犯人格權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和典型侵權行為。

▶ 三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人格權。針對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校園暴力和霸凌等問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被侵害強制報告制度機制,涉及犯罪的,堅決予以追究。

▶ 四要加強偵查監督,發現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格權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監督糾正。

▶ 五要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對於侵害公民人格權的侮辱、誹謗等犯罪行為應依法打擊。

做強民事檢察

在民事監督活動中加強人格權保護

作為四大檢察職能之一的民事檢察,與公民的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具體權益保護息息相關。要著力彌補弱項,做強民事檢察工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 一要遵行司法規律,優化資源配置,加強對涉及人格權生效民事判決、調解書及其審判執行活動的民事法律監督,增強監督的精準性、引領性,維護民事審判權和執行權行使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 二要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典型案例予以宣傳,通過個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 三要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充分發揮民事檢察在化解矛盾、調處糾紛上的優勢,以獨立於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角色,公平公正處理案件,做細做實釋法說理工作,力爭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 四要對民事審判監督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提煉,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尋找合適的解決措施,將檢察建議做成剛性。

做實行政檢察

回應人民群眾訴求

民法典明確了私權利的內容與邊界,而如何發揮行政檢察職能,防止公權力濫用、侵害私權利,則是行政檢察的重要工作內容。

▶ 一要深刻把握行政法律要義和行政執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人格權保護為工作重心和監督導向,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積極履職、依法履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 二要通過加強對“民告官”等生效行政裁判的監督,維護行政機關執法權威,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各項人格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回應人民群眾訴求,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

做好公益訴訟檢察

積極探索保護人格權類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應當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突出人格權保障重點,積極拓展公益訴訟保護範圍。

▶ 一要積極開展保護英雄烈士權利公益訴訟。民法典總則編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加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明確規定,保護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人格權編具體界定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並完善了肖像權合理使用規則和名譽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規則,為開展保護英雄烈士權利公益訴訟提供了全面的實體法支撐。面對歪曲事實、詆譭褻瀆英烈的行為,檢察機關要敢於亮劍,用公益訴訟保護英烈權益,遏制侮辱、誹謗英烈的逆流之風。

▶ 二要積極探索公民信息安全等領域公益訴訟。現代互聯網社會的發展使得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巨大挑戰,民法典人格權編為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滿足信息收集、大數據利用之間的關係,對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隱私權的保護規定,構建了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為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提供了實體法支持。檢察機關應當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領域的大數據大規模侵權案件積極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公民人格權益。

▶ 三要努力探索“等外”公益訴訟新領域。民法典全文1260條中就有10餘處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除英烈保護外,還包括基於公共利益的姓名、名稱、肖像等的合理使用規則(第999條)、與人體基因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第1009條)、為公共利益實施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免責(第1025條)、為維護公共利益合理實施的信息處理行為免責(第1036條)等。從民法視角對公共利益進行的這些表達,實際上釐清了個人民事權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也為平衡協調兩者關係提供瞭解決思路,為公益保護預留了制度空間,給出了方向指引。對此,檢察機關可以探索嘗試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相關部門依法行政,並持續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凝聚社會共識,發揮“等”外公益訴訟案件在助力社會治理創新上的積極作用,努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