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踢出群聊後確診焦慮,起訴賠償被駁回!法院:認定侵害人格權不能僅憑個人感受

女子被踢出群聊後確診焦慮,起訴賠償被駁回!法院:認定侵害人格權不能僅憑個人感受

海南省海口市一女子小方因瑣事在微信聊天時與同事小鄭發生爭執,對方向其發送“神經”等詞彙,引起小方的不快。在得到醫院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後,又遇同事小鄭在微信群裡示意群主將小方移出群聊。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侵害了人格權,遂起訴要求小鄭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0000元。近日,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駁回小方的訴訟請求,海口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5月,小方經小鄭介紹進入某公司進行培訓後上崗從事銷售業務,後因瑣事雙方產生爭執,小方在微信中說:“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們法庭見”。小鄭說,“神經”“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和接受毛錢關係”。

小方感覺不適前往海南省安寧醫院就診,病情診斷為:“患者因情緒壓抑,易發脾氣5天,於2019年7月1日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醫生建議藥物治療,休息1周。為此,小方產生心理測驗、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等費用總計287.50元。

2019年7月,小方、小鄭所在的微信群裡,小鄭@群主說:“踢出”。此後,小方被移出群聊,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給其造成了身心上的傷害,遂起訴至法院。

小鄭在微信聊天時使用“神經”一詞以及在微信群裡授意群主將其移出群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小方人格權的侵犯?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查明,本案中,小方在聊天時向小鄭發送“神經”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所謂侮辱,是指用語言或行為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神經”一詞的涵義一般解釋為“行為失去常態”,多用於對人的非正面評價,屬於貶義詞彙,但與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語言仍具有較大區別。“神經”一詞在一對一、點對點的聊天語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負面評論範圍。

為此,海口市瓊山區法院認為,小鄭使用“神經”詞彙,沒有達到損害小方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小鄭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將小方移出群聊,行為性質屬於提示群主履行互聯網群組管理職能,並未在公共空間對小方的名譽、人格等進行負面評價。小鄭使用“神經”詞彙以及在微信群裡授意群主將其移出群聊的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且與小方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的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小方要求小鄭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一審駁回了小方的訴訟請求。

海口中院二審認為,判斷小鄭的言辭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而非僅根據小方一人的感受來判斷,法律保護的是每一個公民的人格權而非僅保護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上述請求於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小方認為“踢”具有貶義色彩,小鄭在有16個同事的微信工作群打字“踢”,是發佈了侮辱小方的信息,並造成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其聲譽的猜測,致使其名譽權受到了損害。

海口中院認為,在微信群裡示意群主將某人移出群聊使用“踢”字是當今網絡常用詞,將某人從微信群移出可以有多種原因,示意群主將某人移出群聊的行為並不代表對某人人格或名譽的否定。小方主張小鄭對其屢次侮辱,其心情非常不舒服,因而產生的“焦慮(抑鬱)狀態”,但僅根據海南省安寧醫院的門診病歷及疾病證明無法判斷與小鄭使用“神經”詞彙以及被移出群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一審認定正確,維持原判。

全媒體記者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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