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又悔婚,彩禮需要還嗎?

青年男女訂婚後又分手,昔日情侶因彩禮鬧上法庭。近日,某法院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依法作出酌情返還彩禮判決,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

法院審理查明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和被告趙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一見鍾情,確立戀愛關係。雙方於2015年8月12日(農曆)舉行訂婚儀式,於12月18日(農曆)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因原告不到結婚年齡,雙方並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在雙方同居生活前,原告給付被告彩禮208000元;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原告為被告購買項鍊、蘋果手機、人身保險並支付購車款26600元。2017年,雙方因經常各自在外打工,聚少離多,發生矛盾,原告遂提出要與被告分手,並於2018年3月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208000元、贈與財產28000元並返還購車款26600元,被告則要求原告返還在原告處的電視機、洗衣機、空調等陪嫁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

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婚約彩禮的,法院應予支持;原告在交往中為被告購買人身保險和手機等屬於為增進感情的贈予,女方可不予返還。而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原告為被告購買汽車的費用,該款來源被告未主張是同居期間共有財產,且該車輛已由被告處理,對該26600元被告應返還原告。關於被告陪嫁財產,公民的個人財產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的陪嫁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其同居關係解除時,在原告處的被告個人財產應由原告返還。據此,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某返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110000元、購車款26600元,原告張某某返還被告趙某某陪嫁財產。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無異議。

法官說法

  “一見鍾情訂婚約,一朝變臉法庭見。”該案承辦法官說,該案爭議焦點在於彩禮範疇,解除婚約後可否要求被告返還彩禮,返還多少以及陪嫁財產是否應當返還。依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彩禮屬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方給女方的財物,該案中的110000元禮金屬於彩禮範疇,而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原告為被告購買手機、購買人身保險等係為增加雙方感情的贈與,均不屬於彩禮。又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請求返還彩禮應予支持;但按照當地農村習俗,原告提出解除婚約對被告今後談婚論嫁或多或少帶來一定影響。根據實際情況,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法院遂判決被告酌情返還原告彩禮和購車款,原告返還被告陪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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