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入獄,妻子要求離婚,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二審結果會如何

超期羈押27年的張玉環被無罪釋放,在張玉環被羈押三年後的1996年,他的妻子宋小女因為家庭原因和自己身體的原因,與張玉環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他們卻沒有去領取離婚證,所以在法律關係上,依然是夫妻關係。

丈夫入獄了,也有了離婚協議為何還不算離婚了?丈夫入獄要如何起訴離婚?

丈夫入獄,妻子要求離婚,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二審結果會如何

【案情回放】

田某與王某於2009年10月19日在上海打工時相識,後在利辛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於2010年農曆三月初八生長女“王某乙”。

2012年7月31日,王某因犯強姦罪、搶劫罪被判刑入獄,田某因此感覺倍受恥辱。由於田某及女兒無生活來源,加上王某的父母也對其歧視、排擠,無奈田某隻得回安徽原籍生活。

2015年3月31日,田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經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田某和王某離婚。

後來田某自願放棄與王某分割財產及追索債權,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予二人離婚,婚生女“王某乙”由田某撫養。

王某向法院辯稱,其不同意離婚,其與田某感情基礎很好,沒有感情破裂,且生育一女。如果離婚的話,婚生女“王某乙”不應由田某撫養,因為自從其被判刑後,田某對小孩不管不問,小孩一直由其父母撫養,田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小孩應由其父母撫養。

丈夫入獄,妻子要求離婚,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二審結果會如何

【律師分析】

田某與王某自由戀愛相識,符合法定的結婚要件,且辦理了結婚登記,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婚姻關係的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則,應該准予離婚。雖然本案中田某與王某自由戀愛相識,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女,感情的基礎應該較好,但由於2012年7月31日,王某因犯強姦罪、搶劫罪被判刑入獄,王某的行為傷害了夫妻感情,田某在2015年3月31日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被駁回後再次起訴離婚,且田某在王某入獄後離開王某家,也不撫養女兒,不再盡家庭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故此,對田某起訴要求離婚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王某在庭審時提出如果離婚,要求撫養女兒“王某乙”,由於“王某乙”一直隨王某的父母生活,王某入獄後田某也不撫養女兒,且王某的父母王紹成和寧芳紅表示如果田某和王某離婚,在王某服刑期間願意替王某撫養女兒“王某乙”。現“王某乙”身體狀況良好,且已經在生活地幼兒園入學,依照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且本案中田某自王某入獄後就沒有在撫養照顧“王某乙”,本案中應以不改變“王某乙”現住的居住生活和學習環境為宜,“王某乙”由王某撫養,在王某服刑期間由王某的父母幫助代養,田某支付撫養費。

丈夫入獄,妻子要求離婚,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二審結果會如何

【法院判決】

准許田某與王某離婚;

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撫養(王某甲服刑期間由王某父母幫助撫養),田某給付“王某乙”撫養費42775.2元。

丈夫入獄,妻子要求離婚,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二審結果會如何

【律師提示】

如果一方在監獄服刑的,另一方想離婚,但是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其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立案後,會安排時間在監獄進行開庭,而並不是在法院審判庭內進行。

如果服刑人員表示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就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由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雙方解除婚姻關係。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