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定繼承”、“轉繼承”的繼承公證如何辦理

本網訊(通訊員 王雪)2020年3月,一位姓黃的男子來清水縣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我處工作人員經過詢問得知:黃某的妻子王某已去世兩年,夫妻兩共生育2名子女,均未成年,其岳父於去年去世,現妻子的母親、哥哥、姐姐還在世。

我處工作人員經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後,初步分析案件,該案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到法定繼承、轉繼承的法律關係問題。

第一確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我們的查詢,王某生前未立過遺囑,也未立過遺贈撫養協議,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該筆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由王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黃某、兩名子女及父母共同繼承。

第二理順繼承與轉繼承的關係問題。本案中因為王某的父親後於王某去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故王某父親應繼承王某遺產份額應轉由王某父親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王某父親的父母早已去世,其配偶還在世,子女中除王某外還有兩名子女,所以在本案中,王某父親應繼承王某的遺產應轉由王某母親、兩名子女(王某的哥哥、姐姐)繼承。

綜上所述,王某的遺產最終由黃某、兩名未成年子女、王某的母親、王某的哥哥、王某的姐姐共同繼承。區分並運用好法定繼承與轉繼承的關係,對於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預防訴訟,保證辦證質量,有著很大的作用。(清水縣公證處 郭雪帆供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