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律:當事人協商租賃合同的變更#韓國律師#韓國訴訟#韓國法

在租賃期滿之時,出租人和承租人可通過變更租賃合同的條款或者期限等,對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更,或者按照與原租賃合同相同的條款進行協商變更。

2 2協商變更的效果

協商變更的效果視協商內容而定。

針對租賃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變更時,變更內容對與之前租賃合同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不具備對抗力。另外租賃保證金增加時,只有獲得與此相關的確認日期(在住民中心的居民居住信息系統中登記確認並在租賃合同上加蓋確認日期的確認章),才能比次級權利者獲得優先償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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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保護法》規定的默許變更

默許的變更條件:拒絕變更或者未通知合同條款的變更時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終止前6個月起至1個月前的期間內,未通知承租人拒絕變更或者如不變更合同條款則不變更的意向,或者承租人截至合同期結束1個月前為止,未進行上述通知時,則在該期間終止時視為按照與之前租賃合同相同的條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住宅租賃保護法》第6條第1項)。

- 承租人連續2次以上拖欠租金或者明顯違反其他作為承租人的義務時,則不得默許更新(《住宅租賃保護法》第6條第3項)。

默許變更的效果

住宅租賃合同被默許變更後,將被視為按照與之前租賃合同相同的條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住宅租賃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

住宅租賃合同被默許變更後,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限為2年(《住宅租賃保護法》第4條第1項與第6條第2項)。

被默許變更的租賃合同的解除

住宅租賃合同被默許變更時,承租人可隨時解除被變更的租賃合同,也可主張2年的租賃期限(《住宅租賃保護法》第4條第1項與第6條的2第1項)。

承租人在解除租賃合同時,出租人自收到承租人通知之日起3個月後產生效力(《住宅租賃保護法》第6條的2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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