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2020年3月27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行政法規從即日起被廢止。

收容教育制度終於走向盡頭。

收容教育來源於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該決定第4條:“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下簡稱《賣淫嫖娼決定》)。隨後,國務院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對實施中的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它是目前公安機關主要的操作依據。但是,1997年全國人大對《刑法》進行全面修訂時,雖然肯定《賣淫嫖娼決定》“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但是收容教育名曰“教育”,其實就是懲罰,它根本就是限制甚至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它與刑罰沒有本質區別,唯一的區別在於這種措施是公安機關的自留地,幾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審查。

收容教育在形式是違法的。2000年《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無論冠以何種動聽的名詞,收容教育在實質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務院所頒佈的《收容教育辦法》明顯違背《立法法》的規定。

收容教育在實質上是不正當的。收容教育的設立初衷在於矯正,“使之改掉惡習”。然而,收容教育的矯正目標在實踐中幾乎完全失敗。人何時能夠矯正成功,很難有客觀標準,只能憑藉矯正者的主觀臆斷。然而,任何矯正都帶有強制性,如果不考慮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任意以矯正之名行懲罰之實,那麼這種實質的懲罰權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權力,它極易誘發權力的墮落與腐敗。歷史上,納粹法西斯曾經極大地利用了“矯正理論”大行殘暴。對於僅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人,有什麼理由剝奪其六個月以上的自由呢?

收容教育在實施上給予了公安機關巨大的權力,幾乎不受約束,成為腐敗的巨大溫床。收容教育的適用非常隨意,事先沒有聽證,事中幾乎沒有通知,事後也很難得到救濟。僅憑縣級公安機關一家之言就可剝奪當事人六個月到兩年的自由,而且還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監督與審查,如此巨大的權力給腐敗尋租大開方便之門。公安機關如此熱衷打擊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收容教育制度已經走向盡頭,但是希望它不要捲土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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