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明確下放行政處罰權條件及情形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種類,明確下放行政處罰權的條件和情形。


二次審議稿調整了行政處罰種類:增加“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種類;刪去“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停止行為”“責令作出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

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為滿足基層執法需求,保障行政處罰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下放行政處罰權的條件和情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且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規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同時,對應當立案不及時立案的,設定相應法律責任。二次審議稿增加文明執法內容,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完善迴避程序,增加規定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細化行政處罰決定公開要求,明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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