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利用網約車從事交通運營是否違法?

從事出租車經營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經主管部門批准按照乘客要求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即從事出租車經營需具備經營資質,行為人需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符合要求的行為人核發許可經營資格證書,行為人在取得許可經營資格後才可與從事出租車經營,未經行政機關許可核發經營資格證書,不得從事出租車經營行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關於請明確對未取得出租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函〉的覆函》的規定,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知,行為人未經許可從事出租車經營,屬於無照經營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其無照經營行為作出處罰。另外,隨著網絡支付的便捷化,網約車作為新的交通運輸模式,與出租車的准入式特許經營模式不同,並且網約車涉及更多的法律關係,如網絡平臺、乘客等。但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與從事出租車經營行為相同,按乘客要求提供交通輸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本質上是作為承運人提供營利性的交通運輸服務。因此,雖然從事網約車經營具有其特殊性,但同時也具有從事出租汽車運營的一般屬性。亦,未經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屬於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綜上所述,未經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應受處罰。

未經許可利用網約車從事交通運營是否違法?

行為人拉載的乘客是通過網絡軟件預約的,行為人在將乘客送至目的地後收取車費,執法人員對行為人駕駛的車輛檢查時,發現行為人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件,遂認定其為非法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按照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對其進行處罰。依上文分析,因行為人未取得從事交通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即通過網絡軟件垃載的乘客,為乘客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並收取乘客費用,系從事交通運輸經營行為,故應當認定為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行為,按照非法從事出租汽車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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