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刷屏啦!“梅姨”是否真實存在、長相如何尚未確定

就在昨天下午,筆者的朋友圈被一個叫

“梅姨”

的女人轟炸了

別再刷屏啦!“梅姨”是否真實存在、長相如何尚未確定

一網友放出與梅姨畫像相似的女尼照片

並稱

“梅姨就在衢州”

別再刷屏啦!“梅姨”是否真實存在、長相如何尚未確定

“梅姨”?何許人也?

10月26日上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增城人民法院就張維平等5人涉嫌拐賣兒童案

進行一審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

張維平交代,這9起拐賣兒童案,

均通過一名被稱為“梅姨”的中間人完成交易。

截至目前,“梅姨仍未歸案”

▲▲▲

看到廣大網友如此關心案件的動態

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臺

發佈緊急闢謠!

別再刷屏啦!“梅姨”是否真實存在、長相如何尚未確定

圖片來源於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臺官方新浪微博

雖然,近年來,隨著全民法律意識的提升,我國公安機關立案的拐賣婦女兒童刑事案件逐年減少

別再刷屏啦!“梅姨”是否真實存在、長相如何尚未確定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

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依舊屢見不鮮

遇見了?如何自救?關注“律心苑”,帶你不迷路

一、發現自家兒童離奇失蹤如何處理?

1、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採取緊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2、撥打寶貝回家尋子網電話0435-3338090或在其網站上www.baobeihuijia.com進行登記,多一種途徑多一種希望。

3、利用群眾的力量,廣發朋友圈、微博,發動身邊的朋友一同尋找。

二、出於撫養目的,收買了被拐賣的兒童怎麼辦?

1、撥打公安機關電話自首,儘快讓被拐賣兒童與其家人團聚。

2、不阻礙公安機關對被拐賣兒童進行解救。

刑法修正案(九)在修訂過程中第十五條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出於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於撫養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到“可以從輕處罰”,體現了對收買行為人加大懲治力度的導向。

因此

合法收養尤為重要!

對於來路不明的兒童請拒絕收養!

沒有買賣就沒有“被害”!

延伸知識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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