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判決書在開庭後多久下達?

對於危險駕駛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如今汽車普遍行駛,並且對駕照的領取也變得嚴格,為什麼會出現危險駕駛?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雖然拿到了駕駛證,但是在開車時喝酒或者疲勞駕駛可能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判決書在開庭後多久下達?

  一、刑事判決書開庭後幾天下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關於危險駕駛罪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

、對危險駕駛證的法律標準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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