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順風車”受傷,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系列:

【典型案例】於某和曾某一同前往鄉下,恰巧於某的同事何某出門辦事,便答應將何某、曾某二人捎到村口。途中,遇到劉某駕駛摩托車相向行駛,相會時二車碰撞,何某為避免翻車而撞上路杆,該事故造成劉某死亡,何某與曾某均不同程度受傷。曾某花去醫藥費等各項費用3.3萬元,遂起訴要求何某賠償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傷殘償金合計3.8萬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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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1、免費搭乘行為發生的交通事故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免費搭乘也就是大家平時說的“順風車”,車主或者駕駛人本行善事,結果卻往往吃了官司,有的還還面臨經濟賠償。對於因好意同乘導致乘車人發生的究竟由誰來負責,現行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搭車雙方之間存在一種類似於無償運送搭乘人到目的地的合同關係,但這種無償運送合同不同於客運合同,因為車主並沒同乘人任何費用,車主也不以運送搭車人為主要目的。因此,車主對搭車人的安全保障責任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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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好意同乘”中的責任分配如何界定?

對於“好意同乘”產生的責任,存在“補償說”和“賠償說”兩種看法。補償說認為此種行為體現了互幫互助的良好社會風氣,車輛本身就有固定風險,一旦出現事故就讓車輛所有人承擔全部責任,勢必會引起“好人不得好報”的不良作用。“賠償說”認為好意同乘,絕不意味著乘車數認自己要承擔保護乘客安全的義務,乘客損失的造成一定程度上還是開車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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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主動請求搭乘被告車輛,被告並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好意同乘。對於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應當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同時,雖然原告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但由於被告搭乘原告並未收取任何費用,是種無償行為,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為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在此我們不能要求被告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基於以上考慮,法院判決被告應承擔較低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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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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