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鋁合金門窗鬧出人命,南充這對夫婦惹上官司

買鋁合金門窗鬧出人命,南充這對夫婦惹上官司

一對夫婦在南充一家鋁合金店訂製門窗,玻璃經銷商把玻璃運到了這家店裡。顧客在取貨時,老闆娘無法扶住傾倒的鋼化琉璃,呼叫旁邊的女顧客幫忙,女顧客也無法扶住,只好撒手,結果老闆娘被壓死,女顧客手被劃傷。死者家屬狀告顧客夫婦,索賠85萬餘元,法院認為雙方不構成幫工關係,顧客也沒有過錯,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鋼化玻璃太沉重

壓死店主引訴訟

中年男子程甲在閬中市七里街道辦事處某小區外面開設了一家鋁合金門窗門市部,程甲與其妻程乙共同經營。2019年3月,閬中市中年男子楊某因需要幫助他人購買鋁合金門窗,便找到程甲協商。鋁合金門窗所需的玻璃,由開玻璃店的老闆胡某提供,胡某將玻璃運到了程甲的門市部。胡某送來的是普通玻璃,程甲將這些玻璃放在店裡原有的鋼化玻璃後面。

2019年3月3日下午6時40分許,楊某和妻子李某到程甲的店裡取門窗,楊某在三輪車上負責裝門窗,李某站在門市部外面。老闆娘程乙便用手撐住6張鋼化玻璃,讓他人取出後面的普通玻璃。因鋼化玻璃太重,程乙呼叫不遠處的李某幫忙,李某快步上前從側面扶住鋼化玻璃。但二人都支撐不住,鋼化玻璃向程乙的方向傾倒。李某無力撐住只好鬆開了手,6張玻璃重重壓在了程乙身上。程乙被救出後,經120診斷已死亡,李某手被玻璃劃傷。

是否幫工起爭端

被告直呼“我太冤”

扶幾張玻璃竟出了人命,死者的丈夫程甲和母親、兒子痛苦不堪,他們認為顧客楊某夫婦負有直接責任,於是將二人起訴到閬中市法院。

程甲等三名原告在庭審時稱,被告楊某在程甲的門市部購買鋁材加工窗框後,又在胡某的店裡買了裁剪好的玻璃,到程甲的門市部寄放。楊某與妻子李某來程甲店裡取貨時,程乙和李某共同扶住玻璃,李某扶玻璃的時候突然丟了手,6張玻璃將程乙壓倒致死。三原告認為,程乙是受楊某和李某所請,在義務幫工的勞動中死亡,如果李某不丟手,不會出事故;楊某明知兩個女人扶玻璃力量單薄,卻站在三輪車上旁觀,如果出手相助,也不會出事故。此次事故,楊某和李某是受益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楊某和李某在法庭上直呼冤枉,兩人認為,他們在程甲的門市部購買鋁合金窗戶,已支付了全部貨款,是程甲向胡某訂購的玻璃,並由程甲向胡某結算玻璃款,胡某將製作好的玻璃運送到程甲店裡,窗戶玻璃由程甲安裝在製作好的窗框上。事發時,因玻璃太重,李某也扶不住,玻璃倒過來時也把李某手部劃傷。程甲、程乙負有交付貨物的義務,貨物的交付不屬於無償幫工,雙方不屬於義務幫工關係,他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親人遭難又敗訴

安全生產要記住

老闆娘死亡究竟該不該顧客買單?閬中市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焦點是程乙扶玻璃的行為是她應盡的義務,還是沒有這份義務純屬幫工,關鍵要看程乙是否有把玻璃拿給楊某的義務。現有證據表明,楊某、李某在程甲店裡並不是只購買鋁材,而是訂製門窗,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玻璃是楊某和李某自己向胡某購買後寄存在程甲店裡的,原告主張楊某是被幫助人,死者是義務幫工不能成立。

原告還稱,李某撒手導致程乙死亡,法院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程乙對鋼化玻璃的重量存在重大疏忽,對自己的力量過於自信,程乙在撐不住玻璃時呼喊李某幫助,李某也積極進行協助,因限於力量她也無法阻止事故發生,而且李某也受了傷,因此李某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記者 何顯飛)

律師說法

幫工受損害該不該賠償

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法院認為店方有義務交付貨物,雙方不構成幫工關係,同時本案被告無過錯,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請請求。

來源:南充見、南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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