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農民往河裡倒20瓶農藥,下游68萬斤牛蛙被毒翻!最長的獲刑十年多,還要賠256萬

江西三農民往河裡倒20瓶農藥,下游68萬斤牛蛙被毒翻!最長的獲刑十年多,還要賠256萬

江西省南城縣三位村民為了毒魚,竟向河流中傾倒一箱農藥,結果造成下游牛蛙養殖場裡的大量牛蛙死亡。近日,江西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投放危險物質案作出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這三人判處十年零二個月、四年、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共同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 2561819 元的判決結果。

周某林、劉某、周某均系南城縣株良鎮村民,三人平常關係要好。2019 年 1 月 20 日上午,周某林駕車邀被告人劉某、周某去山上挖筍,隨車還帶了一箱 " 甲氰菊酯 "(一箱 20 瓶,每瓶 160ml)去毒甲魚。車行至株良鎮紅米丘村陂下組附近後,周某林和劉某把一箱 " 甲氰菊酯 " 農藥倒入路邊的河流裡,隨後周某和劉某拿棍子在倒農藥的地方將水流劃開,使農藥加速流動。在河流下游中雲村茅店組,被害人王某養殖場裡的牛蛙飲用河水後大量死亡,達 686201.5 斤。經鑑定,王某經營的牛蛙養殖場池塘內提取的水樣含有甲氰菊酯成分,送檢牛蛙胃組織中含有甲氰菊酯成分。經南城縣價格中心認定,死亡牛蛙價格為 3842728 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周某林、周某在開放性河流中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並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系共同犯罪。

宣判後,劉某提出上訴,稱其有自首情節,希望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撫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劉某、原審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在開放性河流中投放毒害性物質 " 甲氰菊酯 ",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上訴人劉某明知自己投放危險物質出事闖下大禍,未去公安機關投案交代,而是心存僥倖,因而被抓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動投案要件,不構成自首。

瀟湘晨報記者鄔成鼎綜合江西法院網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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