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發廣告被罰款?你還敢隨便發麼

1、微信朋友圈發佈涉及“極限用語”宣傳廣告,商家被處罰

2020年3月,有人舉報浙江慈溪某水果店用於推廣的微信號朋友圈內發佈了兩則可能涉嫌違法的推廣廣告“全球最好的榴蓮......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廣告字樣。

朋友圈發廣告被罰款?你還敢隨便發麼

這些極限詞語的使用,對廣大消費者來說是具有誘導性的,有可能被誤導進而形成對其他經營者市場平等競爭權益的實際侵害。這樣的廣告違背了客觀規律,抬高了自己的產品,容易誤導消費者,同時也貶低了其他競爭對手,不利於公平競爭。水果店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屬發佈“最高級”“最佳”等禁止情形廣告的行為,已被立案查處,最終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醒:朋友圈發廣告要小心,用語不當很有可能面臨處罰。

2、微信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被要求擔責

市民林女士交際很廣,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微信好友,她卻因為熱心遭遇到麻煩。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銷面膜,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莉莉隨手搶了一個紅包。但隨後,其好友就半開玩笑地讓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她轉發面膜廣告,還直接將面膜廣告發到群裡讓朋友轉發。林莉莉告訴記者,她當時也沒有多想,就直接將廣告轉發到朋友圈。過了一段時間,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來電話說,她購買了我轉發廣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後發現是一款三無產品,皮膚嚴重過敏。她把怒氣發在我身上,還說我也要承擔責任。”只搶到0.3元紅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後,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買禮物安撫朋友,才讓這場朋友圈廣告風波得以平息。

溫馨提醒:朋友圈轉發廣告要小心,發佈虛假廣告要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微信朋友圈是虛擬空間並非法外之地。新廣告法擴大了廣告發布者範圍,除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外,還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凡是發佈或者轉發廣告包含有廣告法明令禁止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內容,工商部門就足以推定發佈或轉發虛假廣告的主觀心態為明知或者應知,具備違法主觀過錯。即使不是廣告主,在朋友圈“幫忙”發佈或轉發虛假廣告即視為廣告發布者,如提供不出廣告主並承擔責任的,須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廣告法強化了廣告發布者的審查義務,規定廣告發布者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朋友圈發佈或轉發虛假廣告,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作為廣告發布者還要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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