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最新披露!公職人員為境外間諜機關蒐集“紅頭文件”

“我正式成為大總統。”在境外一家酒店房間裡,河南一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張某舉起右拳,宣誓自己出任“大總統”。他還起草了“建國綱領”和“建黨綱領”,宣佈成立“中國民主共和黨”和“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並宣誓出任“大總統”,頒佈“總統一號令”。


今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張某因與境外間諜機關勾結,非法“組黨結社”,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間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今天(11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頒佈實施6週年,國家安全機關披露了上述案件。此前,國家安全機關多次披露間諜案件,不乏曾判死刑的間諜案。

同意為境外間諜組織收集“紅頭文件”

張某1964年出生,是河南一省直機關工作人員。2012年張某競爭上崗失敗,再加上他兩次離婚、經商不順等,導致他心生不滿、心理失衡。

“我遇到不順心的事,就瞎想胡想,所以在自己心裡邊積鬱,積鬱到一定程度後,心裡邊發生一些質的變化,思想上產生了動搖。”張某萌生了“組黨建國”的想法,想營造一個所謂的“理想社會”。

2018年4月,張某以因私旅遊名義出境。在境外一家酒店內,他舉行了自己的就任總統儀式,且自行起草了“建國綱領”“建黨綱領”“總統一號令”等文件。他僱傭了在境外按摩店結識的徐某為他全程攝影錄像,並將照片傳到多個微信群中進行擴散。

之後,他以“回國將遭受中共迫害”為理由申請政治避難,但兩次都被拒絕。在這時,某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找到張某,雙方達成協議,該間諜情報機關為張某“組黨建國”提供幫助和經費支持,張某為其蒐集“紅頭文件”。

張某回國後,不僅在鄭州市區租了辦公室作為“黨部”,撰寫《中國的未來》等書稿,還發展了兩名“黨員”。

2019年4月,張某準備派人出境與間諜組織接頭時,被國家安全機關抓獲。

上月集中披露臺灣間諜案件

間諜案件一直被認為十分“神秘”。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越來越多地披露間諜案件,揭開它的“神秘面紗”。

今年10月以來,國家安全機關公佈多起臺灣間諜竊密案件,這批案件的破獲,是國家安全機關組織實施的“2020—迅雷行動”的戰果之一。

其中,央視新聞聯播、焦點訪談等媒體起底了臺灣間諜李孟居。

早在2019年9月,國臺辦發言人就曾透露,臺灣人李孟居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被依法審查。

根據媒體最新報道,李孟居除商人身份外,還是“臺獨”組織“臺灣聯合國協進會”的理事,他曾於去年8月赴香港執行所謂“反送中加油”行動,並潛入深圳打探部隊集結情況,拍攝大量視頻圖片向“臺獨”組織發送報告。目前,該案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這次集中披露成為各地各部門學習《反間諜法》頒佈實施六週年系列宣傳教育“教材”之一。

政知君注意到,青海海北州10月下發文件,組織廣大幹部職工集中收看了中央電視合《新聞聯播》《焦點訪談》和《海峽兩岸》等節目公開揭批臺灣間諜竊密活動的專題片。新疆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官網10月16日發佈《地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學習揭批臺灣間諜竊密活動系列報道》。

被判無期、死刑的間諜案

在國家安全機關披露過的案件中,有涉案人員被判死刑、無期徒刑的間諜案件。

2019年4月,國家安全機關披露了一起大學副教授出賣國家情報的案件。1973年出生的周某博士畢業,從事高精尖通信技術研究。周某在境外做博士後研究期間,被境外間諜人員找到,之後周某同意為該國家政府工作以獲取報酬。

案發前,周某已經是我國某高校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所在實驗室承擔了眾多國防軍工單位和軍隊大量涉密研究項目。經查,他先後向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了大量國防軍工重要涉密數據和文件資料,涉及我國多種重要武器裝備的研製狀況、作戰性能、技術參數等核心秘密。這些資料有機密級、秘密級文件200餘份。

2014年5月,周某因間諜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還有一起被判處死刑的案例。

我國某涉外部門處長章某某,在境外任職期間,某國間諜情報機關利用其妻子將章某某策反。

之後,章某某為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了大量工作機密,甚至在他任職期滿回國後,仍按照對方要求繼續提供大量國家機密。

最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間諜罪”判處章某某死刑,判處其妻有期徒刑十年。

接受間諜任務就構成間諜罪

我們回過頭來再看一下最新披露的河南張某當“大總統”一案。

該案中,國家安全機關幹警表示:“我國的間諜罪規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接受了境外間諜組織的任務,那麼即視為你已經構成間諜罪,並不以是否向對方提供任務完成的結果而認定。

對此,政知君注意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規定了五種間諜行為,其中包括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可以看到,“接受任務”就是間諜行為的一種。

我們把另外4種間諜行為也做個瞭解:

  •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 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 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另外,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一點在之前公佈的案件中有體現。2019年4月披露的案件中,我國某邊境城市國家機關副科級幹部李某某於2017年5月陪同客戶出國考察時,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強制帶走,複製其手機內容,並脅迫李某某簽署為對方服務的保證書。李某某在保證書上簽字後回國,第一時間前往當地國家安全機關自首。國家安全機關按照規定,對李某某不予追究。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蘇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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