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將房產贈與子女的不能撤銷

離婚時將房產贈與子女的不能撤銷

要點,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當事人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是合同法對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規定。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得基於自己意思而撤銷贈與。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權利尚未轉移即可。

但是,在涉及到離婚方面時,子女的撫養、房產的贈與等,與協議解除婚姻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撤銷,在雙方離婚已成事實的情況下,贈與房產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可以說男女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於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