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內出軌起訴離婚 丈夫索賠10萬元

原標題:妻子起訴離婚 反遭索賠10萬元 法院:存在出軌行為,得賠5000元

(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葉綠萱 許煌燃)小靜(化名)婚內出軌,卻先起訴離婚,不曾想到,丈夫反戈一擊,向其索賠精神損害10萬元。日前,泉港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案件。

案情

妻子起訴離婚 丈夫索賠10萬元

小靜與小明(化名)於2013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女小花(化名)。

去年10月,小靜以二人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泉港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請求撫養婚生女小花,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案件審理中,小明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婚生女小花也應由其撫養,且提供小靜與異性的曖昧微信聊天記錄、滴滴打車記錄、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細等證據主張小靜自2015年起在婚內多次出軌,對婚姻不忠誠,分割共同財產時也應對其予以少分或不分,並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小靜雖對這些聊天內容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反駁,她辯稱雖與其他異性存在曖昧聊天情形,但不存在實際出軌之實,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請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的前提系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有同居之實,而此案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小明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

存在出軌行為 得賠精神損失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婚後感情糾紛已久,已無和好可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小靜的離婚請求予支持。

根據小明提供的小靜與其他異性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內容,結合小靜的陳述,可以認定其存在婚內出軌的行為,對小明的精神勢必造成一定損害,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經濟能力和轄區的生活水平,日前,法院一審判決小靜賠償小明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同時對婚生女的撫養問題、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裁判。

說法

夫妻彼此忠誠 也是法律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可見,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美德,亦是法律義務,違反忠實義務往往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嚴重的傷害。

本案中,小靜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傷害小明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導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雖然《婚姻法》規定,關於無過錯方請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的情形中無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但小靜的不道德行為敗壞了社會風氣,亦有悖公序良俗,更是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因此,小明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同時請求小靜因婚內出軌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提醒,對於婚姻中無過錯方的保護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原則的保障,受害方應注意自我保護,提前收集證據,才能保證自身精神損害訴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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