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拆林地建房 修復生態環境

編者按:近年來,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損害的案件有所增長,運用法律武器保護青山綠水,保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成為迫在眉睫的重要課題。因此,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打擊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注重生態環境修復顯得尤為重要。


沾益花山湖風光

【環境保護】拆林地建房 修復生態環境


【案例介紹】

2002年6月1日,陳某與沾益縣播樂鄉某村委會簽訂了《沾益縣退耕還林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由陳某享有位於老虎洞7.3畝的林地承包經營權。2009年6月27日,沾益縣人民政府向其頒發了林權證書,載明陳某承包經營的老虎洞7.3畝林地的四至界限為:東至公路下面的牛車路、南至本宗地邊牛車路、西至松樹林邊、北至播樂公路。

2018年8月22日,黃某以該林地範圍內自己耕種的3畝土地系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為由,將其中的2畝土地作價46000元流轉給被告陳某生,陳某生在該2畝土地範圍內建蓋房屋後引發糾紛。陳某遂以侵權為由將陳某生及黃某訴至沾益區人民法院,要求拆除林地上的建築,恢復土地原狀,並賠償損失2萬餘元。

【法院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本案所涉林地已經登記發證,林地的使用權已經依法確認給陳某享有,陳某依法對其承包的林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黃某擅自將陳某登記林地範圍內的2畝土地流轉給陳某生的行為,侵害了陳某的權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侵權責任。對於陳某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發生的費用屬本案糾紛必要支出的費用,不予支持。

依法判決:陳某生、黃某停止對陳某老虎洞2畝林地的侵害,並由陳某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拆除其在該林地上建蓋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搬走相關拆除物資和建築廢料。


【環境保護寄語】

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我們要向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決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守住珠江和長江上游的生態安全,需要我們共同努力!

【環境保護】拆林地建房 修復生態環境

來源:沾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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