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闽侯县竹岐乡宗地2019-13号应注意事项

位于闽侯县竹岐乡宗地2019-13号应注意事项

位于竹岐乡春风村

1、配建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要求。

(1)配建安置型商品房面积及定向销售价格。根据竹岐乡政府的要求将本宗地中所有商品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约55700平方米全部配建作为安置型商品房(由竹岐乡政府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按照6500元/平方米均价定向销售,由闽侯县人民政府(或闽侯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对象购买,具体建设的安置型商品房户型及套数由竹岐乡政府和闽侯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土地出让成交后一个月内向受让人确认提供。受让人在规划总平面方案设计时每一种户型调整幅度不超过10套,回购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积和户型配比以最终审定的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为准,并要征得竹岐乡政府书面确认同意。停车泊位参照周边项目近期成交价格经评估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按程序销售。

(2)安置型商品房交房标准及要求。安置型商品房设计建设要求不得低于《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置房设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7)227号]文件规定标准,且要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规范标准,交房标准要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侯政办(2017)227号文件中规定装修交房标准进行装修,同时室内设施装修要求如下:a室内应设置电话、电视、空调、综合布线等各类插座及照明灯具。b给水、燃气等管道预埋到位,排水管道应根据设计规范设置。c卫生间应设淋浴器、洗手盆、蹲便器或马桶,厨房内设洗菜池及灶具搁板台。受让人应在满足上述交房标准的情况下向闽侯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交房通知和提交满足交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全部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工程包括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拒绝接受房屋,并视为受让人逾期交房,受让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受让人开发建设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逾期过渡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6元/平方米,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由受让人承担。如果受让人满足上述交房标准并能提前完成交房的,由受让人向闽侯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交房通知和提交满足交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安置型商品房均符合交房条件的,给予受让人提前交房奖励,奖励金按产权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3)安置型商品房抵押、转让要求。对本出让宗地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中涉及配建安置型商品房的户型配比要求必须经竹岐乡确认后才能上报审批。设计方案审批后,若未经竹岐乡政府书面同意,受让人对涉及安置型商品房部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同时要求受让人不得在安置型商品房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如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及房屋抵押等任何方式的抵押或担保,且不得向政府指定的对象以外其他对象销售安置型商品房。

(4)安置型商品房按建设、交房进度分期向受让人拨付回购款:安置型商品房回购款由竹岐乡统一支付给闽侯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拆迁安置对象代收代付,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给受让人。a待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具备申请预售条件(由县住建局核实)且受让人与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型商品房订购协议后一个月内,由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25%回购款;b待取得安置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由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再支付35%回购款(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开展图纸选房明确拆迁安置对象,拆迁安置对象不来参加选房的,经县公证处公证后由村委代替选房,受让人与拆迁安置对象签订购房合同);c待受让人完成全部安置型商品房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再支付20%购房款;d待全部安置型商品房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备交房条件),并由受让人向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妥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15%购房款;e剩余5%购房款按以下两种方式支付:①对拆迁安置对象已经明确的,并与受让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上述要求在完成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5%购房款;②对拆迁安置对象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上述要求在完成交房手续后一年内付清5%购房款(期间若有明确对象的,待拆迁安置对象与受让人签订购房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5%购房款),并将剩余未对接安置的房源移交给闽侯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统筹调配使用。

(5)关于物业管理问题。出让地块内配套的物业单位由受让人委托并按规定入驻小区,并报物业管理相关单位确定,同时要求受让人必须将安置型商品房全部并入同一小区物业单位统一管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该小区住宅的物业收费标准,有关房屋物业管理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按省、市、县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6)其他要求。除上述要求外,安置型商品房建设、销售、交房等其他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颁布的《闽侯县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安置型商品房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侯政办[2018]92号)执行。

2、受让宗地所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约定: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收发室、垃圾集散间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有配建幼儿园、学校、社区工作用房、居民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点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产权需无偿移交给闽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3、本宗地内按规范标准配建幼托(12班)一处,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本宗地受让人出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相应的不动产及其产权无偿移交给闽侯县教育局。该幼托要求占地面积51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要单独设置独立的院落、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并要求本宗地受让人在上报该幼托的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评审前须经过闽侯县教育局同意,同时要求本宗地受让人必须优先保证幼托的建设并尽快建成后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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