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貸類不良數據激增!信貸違規亂象將迎來嚴監管

股份制銀行、第三方機構信貸違規亂象將迎來嚴監管。近日,一份針對股份制銀行與第三方機構信貸合作的提示函在業內流轉。

10月28日,知情人士證實了這一消息,銀保監會近期已向各大股份制銀行發佈《關於規範股份制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在信貸領域業務合作的監管提示》。

《提示》指出,部分銀行在與三方機構銀保合作業務中存在不承擔信用風險卻坐收高額費用、風險審批形同虛設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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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人士看來,商業銀行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過程中容易出現通道類業務監管套利,銀行信貸資金流向難以有效管控等問題,監管層需要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規則與退出機制,避免監管真空地帶、滋生金融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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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前調查、風險審批成“擺設”

從網傳的內容來看,《提示》稱,近期,某地銀保監局在信訪舉報調查中發現某銀行在與某財險公司、某第三方機構銀保合作業務中存在不承擔信用風險卻坐收高額費用。存在貸前調查未履行到位,風險審批形同虛設,淪為提供資金的通道,貸款審批完全依託於保險公司的保單,忽視第一還款來源和貸款用途審查,風險控制極不負責的情況。

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證實了這一信息屬實,並表示該文件標註為“普通商秘”,下發時間為9月中旬。但也有股份制銀行人士稱,目前並未收到上述文件。

一般來講,銀行和第三方機構常見的合作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提供技術支持,一種是提供信用擔保。而第三方機構要麼提供技術分析,要麼提供客戶流量,其中又多以信貸業務層面合作為主,主要涉及到貸前和貸後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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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貸前方面涉及獲客、風控業務較多,涵蓋了廣告公司、科技公司、保險公司等;貸後方面則涉及到資產處置相關的合作公司,如催收公司等。

第三方機構主要扮演輔助服務角色,商業銀行通過與之購買商品、簽訂協議等方式建立商業聯繫。此次提示有助於提升機構的合規意識,在打造獨立風控、釐清與外部第三方機構的權責邊界方面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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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套利、信貸資金流向難以管控

近兩年來第三方機構類別漸多,與銀行合作的模式也逐漸增多,不少第三方機構幫助銀行增加業務量、獲客、降低運營成本,但所引發的銷售誤導、信息安全、資金安全等風險也日漸凸顯。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分析認為,從以往的一些案例看,商業銀行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不規範行為與風險隱患,例如:出現通道類業務監管套利,銀行信貸資金流向難以有效管控,資金空轉,銀行風險管控力下降,暴力催收與客戶投訴,客戶信息安全,第三方平臺技術安全可靠性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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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前審核容易出現這種亂象,還存在的亂象是個人信息保護。”蘇筱芮進一步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好客戶信息保護的“防火牆”,嚴格規範與第三方共享信息的業務流程,不得超範圍收集、超範圍授權信息。

談及“虛假”的銷售誤導,資金安全風險,銀行能否察覺?一家股份制銀行相關人士表示,在合作中銀行主要將信貸審核交給第三方機構,讓風險審核流於形式,而第三方機構在合作中是否履行勤勉盡責的要求,銀行並不能完全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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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快完善制度規則與退出機制

魚目混珠、亂象叢生的第三方合作模式也引起了監管關注,5月18日,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六部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中提到,銀行應對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由一級分行及以上層級審核第三方機構資質,並在合同中明確禁止第三方機構以銀行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嚴禁將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防止導致間接推高融資成本。

7月17日,《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正式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

周茂華認為,理論上,第三方機構應該扮演商業銀行的銀行服務中介,為商業銀行提供信息、技術、產品創新、拓展業務、獲客等方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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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確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邊界,強化銀行與第三方機構業務合作操作規範,商業銀行要統一風險管控,第三方機構迴歸服務銀行的業務本源;監管層需要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規則與退出機制,避免監管真空地帶、滋生金融亂象,同時也將降低業務交叉風險等。

從監管層面來講,蘇筱芮直言,對監管來說,應當先進行識別,再來懲處。

一方面利用監管科技等加大對銀行業務的監測,加大業務抽查頻率;

另一方面可設立專門的投訴、舉報渠道,系統收集和梳理外部反映的違規線索。

對於違規持牌機構,可依照行業監管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對於外部第三方機構,可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上黑榜”的第三方機構予以通報,限制其與持牌機構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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