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童溺亡!父母告三方索賠

舅舅小陳帶著外甥偉偉(化名)去河道玩水,外甥不幸溺亡。為此,孩子父母林強、劉華將該河道所在的村委會、昌江黎族自治縣水務局以及曾在河道抽砂的符某告上法庭。去年9月,海南二中院依法審理該案,駁回林強、劉華的訴訟請求。

  男童玩水溺亡

  2018年3月4日13時許,小陳帶著其11歲的外甥偉偉到馮某乙家玩,不久,小陳、偉偉、馮某乙、馮某丙便到某村河道抓魚抓蝦、游泳。14時許,在游泳過程中偉偉不幸溺水身亡。經查明,昌江縣水務局系該河道的監管部門,該局在河道周邊設有警示牌;河道距離某村約1公里左右,某村委會系屬地管理單位;符某曾於2017年8月在案發地點附近抽砂,後被相關部門制止;昌江縣水務局2017年底對該河道進行清理,並用以高填低的方式填平了河道內的砂堆砂坑。

  法院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偉偉已年滿10週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在河邊游泳的危險性應已具備一定的注意、辨識能力,應遠離深水危險區域;偉偉的父母林強與劉華作為監護人,對偉偉有教育其遠離水深危險地方的義務。但偉偉未提防其危險性,林強與劉華未對偉偉盡到教育、管護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故偉偉及林強、劉華均有一定過錯。

  事故發生的河道屬自然河道,昌江縣水務局對此具有監管職責,在河道周邊設置了警示牌,已盡到提醒義務,並於2017年底進行了河道清理工作,避免出現砂坑,故該溺亡事件與昌江縣水務局的河道整治無因果關係,昌江縣水務局不應承擔責任。

  符某在無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涉案地點附近抽砂,被昌江縣水務局制止,且無證據證明其抽砂地點就是男童溺亡地點,故符某的抽砂行為與偉偉溺亡無因果關係,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村委會雖是該河道的屬地管理者,但男童溺亡屬意外事件,也不應對其進行法律上苛責。綜上,昌江縣水務局、村委會、符某對本案事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受害人偉偉是由舅舅小陳帶出來玩的,其舅舅負有看管、保護的義務,小陳的行為與該意外事件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其應對該意外事件承擔全部責任。現林強與劉華不要求小陳承擔賠償責任,而追究昌江縣水務局、某村委會、符某的責任,故不予支持,應予駁回。據此,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後林強、劉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小陳、馮某乙作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偉偉一起去抓蝦、游泳,小陳、馮某乙應盡到看管、保護的義務,且河道水深這一事實作為常年生活在此地的居民應當知曉,何況在河道周邊還有警示牌提醒,更應當慎之又慎。故偉偉在缺乏充分監護和保護的情況下進入河裡游泳溺亡,林強、劉華主張由昌江縣水務局、某村委會、符某承擔賠償責任缺乏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吳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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