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簽訂合同寫口頭稱呼 能否認定效力產生異議

張壯壯與王攀(雙方均系化名)經協商後約定由張壯壯完成王攀承包的工程。張壯壯完成工程後,王攀卻沒有結清所有工程款,並稱合同上張壯壯簽名為張壯,合同應無效。近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王攀給付張壯壯剩餘勞務費。

原告張壯壯訴稱:2016年12月,王攀與張壯壯協商,將其承包的工程“漿砌石”勞務交給張壯壯完成。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了工作時間、結算方式、工程款。張壯壯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了所有勞務,2017年驗收合格,並且投入使用。王攀已經收到了所有工程款,但是隻給付張壯壯16萬元,還差35萬元沒有結清,張壯壯多次催要,王攀以各種理由拖延,為了維護張壯壯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35萬元。

被告王攀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雙方之前簽署的《勞務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因為張壯壯當時簽署《勞務合同》時籤的名為張壯,而不是張壯壯,由此可見合同是被張壯壯篡改的,合同應無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壯壯認可其簽署《勞務合同》時籤的名字為張壯,因為平時都是稱呼其為張壯,故在簽署《勞務合同》時籤的名為張壯,現在因為起訴要保持與身份證上姓名一致,故又添加了一個“壯”字。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張壯壯在簽約時未使用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但王攀未舉證證明張壯壯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故王攀主張雙方所籤《勞務合同》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該《勞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現張壯壯依據該《勞務合同》要求王攀給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需要指出的是居民身份證上登記信息能夠合法有效地證明公民的身份特徵。公民在從事日常活動中,應使用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內容來證明其身份,對張壯壯與王攀簽署的合同中張壯壯未使用其身份證登記的名字,法院予以嚴厲批評,張壯壯在今後的日常活動中要嚴格按照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信息使用。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攀給付原告張壯壯勞務費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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