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苗某忠、苗某彬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典型案例】苗某忠、苗某彬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編者按

4月23日上午,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天津高院通過雲視頻連線方式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同時發佈《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19)

涉疫情防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苗某忠、苗某彬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公訴機關: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

案號:(2020)津0101刑初68號

案情摘要

2018年至案發,被告人苗某忠在無任何註冊商標授權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自行購置生產設備及原材料,在文安縣其本人住所生產標註阿萊克斯有限公司(日本)PITTA註冊商標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並外銷獲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後將其生產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個體經營者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00000餘元。期間,被告人苗某彬明知苗某忠生產、銷售的口罩系假冒PITTA註冊商標產品,仍為其提供包裝、封箱、運輸等幫助。經鑑定,涉案口罩不是阿萊克斯有限公司生產,系假冒阿萊克斯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苗某忠未經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進行銷售,情節嚴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觀上明知苗某忠製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依然實施分裝、運輸等幫助行為,二被告人的行為系共同犯罪,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其中被告人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鑑於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均無前科劣跡,此次犯罪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苗某彬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70000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商品及包裝紙盒、作案工具自動薄膜封口機1臺、口罩機1臺,由扣押機關依法全部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針對庭審涉及的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四方分散津冀兩地的實際情況,結合被告人認罪認罰情節並考慮新冠肺炎疫情的現實需要,法院確定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利用互聯網開庭,線上“零接觸”審理。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簡化訴訟程序,做好庭審保障,僅用三天時間即審結案件。此次庭審天津電視臺全程錄製,並被中國新聞網、中國青年網、人民法院報、天津政法報等多家媒體報道,同時在法院官方自媒體平臺及時發佈以此次庭審為主題製作的圖文及短視頻,第一時間向公眾發聲,增強震懾涉疫情犯罪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效果。案件的審理,為進一步提升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會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典型案例】苗某忠、苗某彬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製作:宗平舒 | 責編:吳玉萍 | 審核:祖先海

【典型案例】苗某忠、苗某彬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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