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關於優化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事項辦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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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固廢網獲悉,廈門市建設局發佈關於優化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事項辦理流程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工作,深化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府辦〔2017〕230號)、《廈門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廈門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廈審改辦〔2017〕57號)和《廈門市建設局關於印發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廈建審〔2018〕3號)文件要求,我局進一步優化優化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事項辦理流程,完善服務指南和審查標準(詳見附件),具體如下:

一、轉變辦理方式。將《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外運)由審批改為備案制,提高審批效率,同時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

二、精簡申報材料。不再收取消納場安全管理專項方案,改為申請人承諾對審批通過的消納場,由市廢土站組織有關安全方面管理的專家進行檢查,確保消納場地運營單位全面履行安全責任和義務,防止出現安全方面的事故。

特此通知。

附件:1.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服務指南

2.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審查工作細則

3.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申請表(範本)

廈門市建設局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服務指南

一、事項編碼

00413845-301005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辦理的事項類別、設立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結果送達、行政救濟途徑與方式、諮詢方式、監督投訴電話、辦理地址和時間、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

本標準適用於廈門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辦理。

三、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四、設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671號令)

第101項: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2.《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號)

第七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3.《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10號修訂)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條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4.《廈門市建築廢土管理辦法》(1999年11月1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佈,根據2006年9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佈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停止執行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佈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5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佈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九條 產生建築廢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10天向建築廢土管理機構申報建築廢土的種類、數量等事項;建設單位和個人有條件自行安排建築廢土處置場地的,還應提供處置場地紅線圖、業主同意受納證明及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建築廢土運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核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核准決定,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具體招標投標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未經核准不得從事建築廢土運輸,但是運輸50立方米以下建築廢土的除外。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需要填埋建築廢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建築廢土管理機構申報所需建築廢土數量、種類,建築廢土管理機構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劑,建築廢土管理機構不能調劑解決的,應當在當日內告知建設單位和個人自行解決。

非處置場地的窪地、廢棄水塘、沿海灘塗等需要填埋建築廢土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向建築廢土管理機構提出申報。

對利用處置場地和中轉站的建築廢土的,不予收費。

五、受理機構

廈門市建設局

六、決定機構

廈門市建設局

七、辦理條件

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內,建築廢土消納處置單位、建築廢土運輸單位和產生建築廢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處置建築廢土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廢土處置核准。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外運-審批改備案)

產生建築廢土50立方米以上需處置建築廢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登錄申報系統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備案。

1.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備案申請表;(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授權委託書;(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手續或土地收儲文件;(複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建築垃圾處置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5.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清單;(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6.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外運)承諾函。(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注:

1.第3項材料,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的提交建設用地手續憑證,尚未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的提交土地收儲文件。

2.項目施工單位具備建築垃圾運輸資質,且負責施工項目建築廢土運輸的,可由施工單位提供情況說明替代建築垃圾處置分包合同。

3.當建設項目產生的建築垃圾在本項目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場內轉運,無需外運,外運量為零時,無需提交第4項材料。場內轉運無需用到運輸車輛的,第5項材料無需提交。

4.《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外運-審批改備案)的相關信息變更的,申請單位應完善與變更信息相關的申報材料,並上傳申報系統。

(二)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消納場)

需要利用建築垃圾作為原料的資源化利用企業在正式投產前,或者利用窪地、廢棄水塘、廢棄石窟消納建築垃圾的非工程類消納場,消納處置單位應登錄申報系統提交如下材料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消納場):

1.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申請表;(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授權委託書;(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用地手續(複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權屬證明(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消納場測繪圖或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場區平面佈置圖;(原件,加蓋製作單位公章)

5.消納場測繪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或場區平面佈置圖設計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複印件,加蓋測繪單位或設計單位公章);

6.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消納場)承諾函。(原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備註:

1.第1項材料,利用窪地、廢棄水塘、廢棄石窟作為建築垃圾消納場的,消納場名稱為所在地區+所在地鎮(街道)+地名+申請單位簡稱+石窟(窪地、廢棄水塘)消納場。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申請的,消納場名稱為:申請企業名稱+消納場。所有申請材料中,消納場的名稱須一致。

2.第3項材料要求如下: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利用窪地、廢棄水塘、廢棄石窟作為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用地手續提交建築垃圾消納場土地用途憑證表原件,由村(居)委會、鎮政府(街道辦)明確意見並加蓋公章確認。

(2)需要利用建築垃圾作為原料的資源化利用企業申請的,其消納場的用地手續應具備以下三種條件之一:①依法取得的工業二、三類建設用地手續(租賃的,還需提交有效的租賃合同);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村鎮企業用地,應由村(居)委會、鎮政府(街道辦)明確意見並蓋公章確認;③租賃政府收儲用地的,提供申請單位與土地收儲單位的租賃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用途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

3.第4項材料要求如下:

(1)利用窪地、廢棄水塘、廢棄石窟作為建築垃圾消納場的,提供消納場測繪圖,應註明面積、標高和可消納建築垃圾數量。

(2)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申請的,提供場區平面佈置圖,應註明建築垃圾堆放、處置場所及其四至座標。

4.《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消納場)的相關信息變更的,申請單位應完善與變更信息相關的申報材料,並上傳申報系統。

5.《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消納場)需要註銷的,由申請單位向廈門市建設局申請註銷或由事中事後監管部門發文註銷。

(三)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工程消納場-審批改備案)

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登錄申報系統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備案。

1.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工程消納備案申請表;

2.授權委託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手續或土地收儲文件;

4.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工程消納)承諾函。

注:

1.第3項材料,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的提交建設用地手續憑證,尚未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的提交土地收儲文件。

2.上述申報材料均需每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工程消納-審批改備案)的相關信息變更的,申請單位應完善與變更信息相關的申報材料,並上傳申報系統。

(四)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運輸核准)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運輸核准),根據廈門市建設局關於公佈《廈門市建築廢土運輸招標投標實施方案》的通知(廈建工〔2016〕12號)規定實施招標核准,該事項未進政務中心窗口辦理,屬於非依申請事項,每五年招標一次,2017年2月實施第一次招標。申請材料由招標人廈門市建設局2016年12月20日公佈的《廈門市建築廢土運輸核准公開招標文件》規定,該事項下一次辦理的方式由廈門市建設局制定。

九、辦理方式

網上辦理

申請人登錄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廈門分廳->部門服務->廈門市建設局

補充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網址

十、辦理流程

(一)流程圖

(二)辦理程序

1、受理

(1)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決定書》,給予辦理;

(2)對應作補件處理的,應向服務對象說明並出具《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書》;

(3)對已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服務對象充分說明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

2、審查

(1)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通過。

(2)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通過並書面說明理由。

3、決定

十一、辦理時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三、結果送達

申請對象窗口領取或網上審批系統自行打印。

十四、行政救濟途徑與方式

(一)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二)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三)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許可機關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時,申請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的,有權依法要求補償;

(六)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七)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應同時履行《行政許可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機關的法定許可權利和正常的行政許可秩序。

十五、諮詢方式

(一)現場諮詢

市行政服務中心3樓C廳06號窗口

(二)電話諮詢

0592-7703875

(三)網上諮詢

市行政服務中心網址:http://as.xm.gov.cn/jlhd/wszx/

市建設局網址:http://js.xm.gov.cn

十六、監督投訴電話

市行政服務中心投訴監督電話:0592-12345

市效能投訴中心網址/wyts/

十七、辦理地址和時間

地址:廈門市雲頂北路842號市行政服務中心3樓C廳6號窗口

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八、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

(一)辦理進程查詢方式

1、電話查詢:0592-7703875

2、網上查詢:

(1)市行政服務中心網址:http://as.xm.gov.cn

(2)市建設局網址:http://js.xm.gov.cn

(二)結果公開查詢方式

1、電話查詢:0592-7703875

2、網上查詢:

(1)市行政服務中心網址:http://as.xm.gov.cn

(2)市建設局網址:http://js.xm.gov.cn

附件2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審查工作細則(《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消納場)

廈門市:關於優化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事項辦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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