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1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0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绿城房产签署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11号。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对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12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H股股份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13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14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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