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檢察:男子販毒、運毒“零口供”獲刑

江口檢察:男子販毒、運毒“零口供”獲刑

近日,江口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王某某販賣毒品案、張某某運輸毒品案均被江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刑罰。

案情簡介一:2012年2月,王某某與其同鄉小文(化名,已判刑)約定好由小文攜帶毒品海洛因來銅仁市江口縣販賣給王某某。王某某的岳母羅某某(已判刑)幫助其女婿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曾某某、舒某某等人。同年5月4日,王某某與小文約定到江口縣凱德街道凱德橋頭交易毒品。同年5月5日凌晨,王某某駕駛自己摩托車載其岳父楊某某(已判刑)前往約定地點交易時,王某某逃脫,查獲毒品167.9克,檢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1月21日,王某某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被抓獲。王某某到案後直至庭審仍辯解“自己沒有販賣毒品,其到小文處購買毒品用於自己吸食。”

案情簡介二:2019年8月6日,張某某駕車從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水箐鎮上高速前往湖南省新晃縣,途徑遵義高速公路停車帶,張某某在一個垃圾桶旁邊撿到一包海洛因疑似物,便將海洛因疑似物藏於其駕駛的車輛的副駕駛儲物箱下方的夾層內,行駛至江口縣德旺服務區時被查獲,繳獲毒品339.24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張某某到案後辯解“不知道袋子裡面是毒品。”

江口檢察:男子販毒、運毒“零口供”獲刑

(圖片來自網絡)

檢察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親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根據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

(三)……

(四)體內藏匿毒品的;

(五)……

(六)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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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樹茂

編輯:楊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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