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还管不?

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

同居,按照婚姻法上规定,是指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现在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还管不?

​同居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一是《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所规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非婚同居;另一种情形是婚外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第2项规定,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起诉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再起诉,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双方为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司法把婚姻与同居关系分离的标志性变化。《婚姻法解释(二)》对此规定更加明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外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判决。由此,同居关系根据其法律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非婚同居,这是未婚男女自己的生活选择,属于人身自由内容,对此《婚姻法》不禁止,也不鼓励,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对于这类关系,其是否存在、是否解除,由当事双方自由决定。法律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当然非婚同居虽不违法,但该关系并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对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或者共同生育了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依法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解除同居关系。

二是婚外同居,这是对我国一夫一妻”的挑衅。《婚姻法》把它作为现代婚姻制度的基石。所以《婚姻法》第3条明令禁止,把它定性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会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现在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还管不?


综上所述,单纯的同居关系,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婚外同居则不同,法院会受理当事人的请求;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管是哪一种同居关系,法院都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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