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海关对医用口罩等11类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附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公告〔2020〕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特此公告。

公告附件.xls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0日


即日起,海关对医用口罩等11类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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