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城区大气管理“十禁止”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阳谷县建成区范围内实行大气管理“十禁止”:

1、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

2、禁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餐饮饭店营业;

3、禁止在建成区经营、加工、使用散煤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室外露天喷漆、喷涂、切割、焊接经营生产活动;

5、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冒黑烟等车辆和未取得城区通行证的大型货车进入城区;

6、禁止手续不全、冲洗不净、未覆盖或覆盖不到位、未安装定位系统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上路;

7、禁止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的各类建设工地开工建设;

8、禁止未覆盖或覆盖不完全的建筑垃圾、沙石堆、物料堆露天堆放;

9、禁止堆放、装卸、运输、生产等环节中未落实库房管理、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的搅拌站、砂石料场等加工企业生产经营;

10、禁止夜间(晚上10:00至凌晨6:00)各类工地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

凡违反以上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欢迎广大居民举报投诉,举报电话:2154555。

阳谷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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