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印臺區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盜竊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近日,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未成年人小剛(化名)涉嫌盜竊罪一案。

審查期間,承辦檢察官鑑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剛在疫情期間上網課的情況,彈性安排訊問時間,並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採用圓桌形式與小剛進行交流,寓教於審,溫情訊問,把法治教育與情感教育融為一體,讓未成年人深切感受到社會、家庭的期待和關心,促使其改過自新,重新出發。

案件承辦人嚴格審查後認為,案發時小剛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返還所盜手機,積極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並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承辦檢察官積極走訪其學校、家庭,瞭解小剛的成長曆程、性格特點,調查表明,小剛在校期間一貫表現良好,是一個有理想的追夢少年。考慮到此次犯罪的偶然性,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確定了六個月的監督考察期限。

該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努力做到“辦一個案子、救一個孩子”,積極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順利迴歸社會,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王鑫 記者 李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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