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領域中的國家,洪武皇帝做的政策,對經濟有哪些幫助?

引言

不管他在誥文中怎樣禮讚靜止不變的自給自足,洪武皇帝並不是不知道商業的經濟功用。他很願意給商人一定的自由度,從事少數幾種國家壟斷商品之外的物品的收購、轉運和出售。

建立戶口登記簿

他最關心的是商人的註冊登記,儘管他並沒有像對待工匠和士兵那樣,為商人建立專門的以原籍為標準的戶口登記簿,以便將他們和農民區別開來。與工匠不同,商人的註冊登記是以一種承認他們的流動性的方法進行的:他們要向各地政府特許的商行經紀人提供自己的名字和所攜商貨的狀況,經紀人將這些情況登錄入冊,每月一次上交知縣審查。沒有材料表明,這種可操作性極差的自我申報制度曾經被切實遵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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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世紀的一份貨運合同顯示,一個經紀人或"保人"會替想要運貨的商人籌辦僱用船商事宜。經紀人不僅以交易雙方中間人的身份出現,草擬合同;還要負責向商人擔保在運輸過程中船商不會敲詐勒索,一旦由於疏忽而造成財物損失,船商要負責賠償(晚明時期的一本曆書保存了這份合同,同時提醒商人只和那些可靠的經紀人打交道)。即使是在明以前,大規模批發貿易也包括三個獨立的法人:擁有貨物但不親自運輸的商人;為商人租船、僱水手、安排運輸的船商;既無貨物又不負責僱船、只是依靠他熟知地方市場狀況的知識來安排對雙方都有利的商業合作的經紀人。在商業的領域上,洪武皇帝的確是想要控制物價。親身經歷了元末恣肆的通貨膨脹,洪武皇帝將穩定商業價格作為他的政權的一個主要目標。當時的皇帝並沒有按照價格去給所有的商品定價,而是希望讓商人做到把收到的貨物原價賣出去。《明律》規定,商人哄抬物價,行同賄賂,要依照相關法律治罪,處罰的輕重視他所賣的高價偏離市場價格的程度而定。囤積貨物,打算用囤積的方法來操控市場方向,使得自己成為更大的受益者,像這樣的要杖刑八十。為進一步保護消費者,規定商人只能使用標準的度量衡工具,並且要做到貨真價實。每當有價格爭議時,要由地方官員來確定一個公平的市價。地方官員無論如何都要在每月的上旬內根據實際市場行情擬出一個市場價目表,作為管理地方市場交易的依據。1404年的一份手冊提醒各縣的父母官要觀察掌握市場價格行情,以免統治區內的人民覺得他是在有意欺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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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商業經濟最不成功的一招

白銀是明代經濟的主要交換媒介。銅也在使用,也在鑄造銅幣,但價值很低。高額款項的支付是以非鑄幣形式的白銀(以兩計算)完成的;市場上的銀匠將銀分割、稱重,然後熔鑄成規定價值的銀錠。洪武帝希望通過限定銀的開採量限制白銀流向市場,像蒙古人那樣以紙幣(寶鈔)代替白銀的方法,人為地迫使白銀退出流通領域。但紙幣從來都未在明人心目中確立起威信。政府所能做的,至多不過通過法律賦予其類同於蓋了官印的政府文件的效力,同時規定破壞紙幣屬違法行為的方式,來保護那些紙票的實際存在而已。例如,1384年一對夫婦打架時撕毀了一些紙鈔,法官援引上述的模擬法,認為應該打一百大板。8月16日這天,案子告到了洪武帝那裡,他那天肯定是心腸一下子變軟了。"彼夫婦一時私忿耳,非有意於毀鈔也",分析案情之後,他做出決定:"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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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這些法律千方百計地保護紙幣,但人們還是寧願使用貴金屬而不是"寶鈔"。對白銀的需求沒有減弱,走私白銀的誘惑也沒有從這塊土地上減退。急於增加國庫收入的永樂皇帝一反他父親的白銀政策,授權在整個中國南部和中屬越南、緬甸地區重開銀礦,提高白銀開採限額。白銀生產盛極一時,至十五世紀二十年代,白銀的年產量達到了一萬公斤,並繼續保持強勁勢頭直到四十年代。由於國家機器對貴金屬的龐大需求量,永樂提高了白銀的生產額。永樂比他的父親更好大喜功,不僅發動多次大規模的軍事行動,而且還派遣以太監首領鄭和(1371—1433)為首的船隊六下印度洋,進行大規模的海上探險。在鄭和所到的東南亞和印度洋地區,這些海上冒險刺激了當地的生產和貿易活動,他們帶回了各種各樣的既有利可圖又讓人驚奇不已的物品;但是船隊並不能保證自負盈虧,還得由國家支付所需費用。對白銀的需求和相對開放的海洋邊境使外國白銀開始滲入中國經濟中,這反過來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十五世紀的商業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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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發展的舉措

洪武統治時期和此後的一段時間內,有很多的有關商業發展的舉措,基本上當時社會的商業發展都是由他制定的一系列恢復經濟的措施來發展的。一旦穩定社會秩序在農村重新確立之後,那些為自給自足的生產者發現,如果年景好的話,生產還有剩餘,他們很願意出售這些剩餘品。假如商人僅僅是買賣這些剩餘品,以有濟無,而不是像那些多疑者通常認為的那樣操縱市場、欺詐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話,他們就會在道德理想的建設中發揮經濟作用。使商人有能力超越上述簡單的角色,發現並填補豐與歉的自然間隙、從貧與富的不平衡中獲利的,不是他們的機智和貪婪,而是財產的可讓渡性和交易的自由度。洪武將農村重建為一個封閉社群網絡的規劃,或許是在重複那個古老的社會理想——保證耕者有其田和限制地方統治階層的擴張,這一理想可以一直追溯到漢代,在唐宋時期又以各種形式不斷重複出現。但只要他不禁止買賣,上面的豐歉之別和貧富不均就會帶來物品的買與賣,並最終導致勞動的買與賣。洪武設想商業將始終保持在城市範圍內,他從來沒有想到要在農村開闢一個合法的貿易場所。但在中國農業社會系統之內,農村正是商業活動中最基本的商品來源地。

經濟領域中的國家,洪武皇帝做的政策,對經濟有哪些幫助?

除了被動地裁決商業糾紛之外,政府並未建立專門的機構來服務商業交換、監控商品交易,或者保證財政平衡。政府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入商品流通領域,確保社會穩定和籌集政府所需資金,包括:對有關國計民生的幾種重要商品(鹽、茶和礬)實行壟斷貿易並規定其價格;徵收直接稅項(商稅的徵收標準是3.3%,比較適度);在國家水運網絡上設一定的榷關征收過境稅等。與傳統的看法相反,洪武政府其實並非有意壓制商業。這位皇帝確實希望,通過限制商人在公共場所顯示財富,商人的社會力量可以有所抑制,他在1381年下令禁止商人穿用絲綢就出於這種初衷。但除此之外,他並未對貨物的商業流通給予多少關注。生活在商業化環境下的人多持此種態度。儘管按照儒家的傳統說法,地方社會中商人的存在是社會病態的象徵,但明朝前期那些居住在市場經濟發達地區的作者,大多都輕鬆自在地面對商人的存在,並未表現出任何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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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十四世紀晚期,在長江以北大運河上的揚州,其地方誌編纂者這樣寫道:"江都(即揚州)當江淮之衝要,俗喜商賈,不事農業,四方客旅雜寓其間,人物富庶,為諸邑最。"地方經紀人是明代中國商業世界中的重要人物。洪武皇帝干涉商業經濟最不成功的一招,就是試圖使白銀退出流通領域。


參考文獻:

《明史》

《明實錄》

《明史紀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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