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领域中的国家,洪武皇帝做的政策,对经济有哪些帮助?

引言

不管他在诰文中怎样礼赞静止不变的自给自足,洪武皇帝并不是不知道商业的经济功用。他很愿意给商人一定的自由度,从事少数几种国家垄断商品之外的物品的收购、转运和出售。

建立户口登记簿

他最关心的是商人的注册登记,尽管他并没有像对待工匠和士兵那样,为商人建立专门的以原籍为标准的户口登记簿,以便将他们和农民区别开来。与工匠不同,商人的注册登记是以一种承认他们的流动性的方法进行的:他们要向各地政府特许的商行经纪人提供自己的名字和所携商货的状况,经纪人将这些情况登录入册,每月一次上交知县审查。没有材料表明,这种可操作性极差的自我申报制度曾经被切实遵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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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世纪的一份货运合同显示,一个经纪人或"保人"会替想要运货的商人筹办雇用船商事宜。经纪人不仅以交易双方中间人的身份出现,草拟合同;还要负责向商人担保在运输过程中船商不会敲诈勒索,一旦由于疏忽而造成财物损失,船商要负责赔偿(晚明时期的一本历书保存了这份合同,同时提醒商人只和那些可靠的经纪人打交道)。即使是在明以前,大规模批发贸易也包括三个独立的法人:拥有货物但不亲自运输的商人;为商人租船、雇水手、安排运输的船商;既无货物又不负责雇船、只是依靠他熟知地方市场状况的知识来安排对双方都有利的商业合作的经纪人。在商业的领域上,洪武皇帝的确是想要控制物价。亲身经历了元末恣肆的通货膨胀,洪武皇帝将稳定商业价格作为他的政权的一个主要目标。当时的皇帝并没有按照价格去给所有的商品定价,而是希望让商人做到把收到的货物原价卖出去。《明律》规定,商人哄抬物价,行同贿赂,要依照相关法律治罪,处罚的轻重视他所卖的高价偏离市场价格的程度而定。囤积货物,打算用囤积的方法来操控市场方向,使得自己成为更大的受益者,像这样的要杖刑八十。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规定商人只能使用标准的度量衡工具,并且要做到货真价实。每当有价格争议时,要由地方官员来确定一个公平的市价。地方官员无论如何都要在每月的上旬内根据实际市场行情拟出一个市场价目表,作为管理地方市场交易的依据。1404年的一份手册提醒各县的父母官要观察掌握市场价格行情,以免统治区内的人民觉得他是在有意欺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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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商业经济最不成功的一招

白银是明代经济的主要交换媒介。铜也在使用,也在铸造铜币,但价值很低。高额款项的支付是以非铸币形式的白银(以两计算)完成的;市场上的银匠将银分割、称重,然后熔铸成规定价值的银锭。洪武帝希望通过限定银的开采量限制白银流向市场,像蒙古人那样以纸币(宝钞)代替白银的方法,人为地迫使白银退出流通领域。但纸币从来都未在明人心目中确立起威信。政府所能做的,至多不过通过法律赋予其类同于盖了官印的政府文件的效力,同时规定破坏纸币属违法行为的方式,来保护那些纸票的实际存在而已。例如,1384年一对夫妇打架时撕毁了一些纸钞,法官援引上述的模拟法,认为应该打一百大板。8月16日这天,案子告到了洪武帝那里,他那天肯定是心肠一下子变软了。"彼夫妇一时私忿耳,非有意于毁钞也",分析案情之后,他做出决定:"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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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法律千方百计地保护纸币,但人们还是宁愿使用贵金属而不是"宝钞"。对白银的需求没有减弱,走私白银的诱惑也没有从这块土地上减退。急于增加国库收入的永乐皇帝一反他父亲的白银政策,授权在整个中国南部和中属越南、缅甸地区重开银矿,提高白银开采限额。白银生产盛极一时,至十五世纪二十年代,白银的年产量达到了一万公斤,并继续保持强劲势头直到四十年代。由于国家机器对贵金属的庞大需求量,永乐提高了白银的生产额。永乐比他的父亲更好大喜功,不仅发动多次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而且还派遣以太监首领郑和(1371—1433)为首的船队六下印度洋,进行大规模的海上探险。在郑和所到的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这些海上冒险刺激了当地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他们带回了各种各样的既有利可图又让人惊奇不已的物品;但是船队并不能保证自负盈亏,还得由国家支付所需费用。对白银的需求和相对开放的海洋边境使外国白银开始渗入中国经济中,这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十五世纪的商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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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发展的举措

洪武统治时期和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有很多的有关商业发展的举措,基本上当时社会的商业发展都是由他制定的一系列恢复经济的措施来发展的。一旦稳定社会秩序在农村重新确立之后,那些为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发现,如果年景好的话,生产还有剩余,他们很愿意出售这些剩余品。假如商人仅仅是买卖这些剩余品,以有济无,而不是像那些多疑者通常认为的那样操纵市场、欺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话,他们就会在道德理想的建设中发挥经济作用。使商人有能力超越上述简单的角色,发现并填补丰与歉的自然间隙、从贫与富的不平衡中获利的,不是他们的机智和贪婪,而是财产的可让渡性和交易的自由度。洪武将农村重建为一个封闭社群网络的规划,或许是在重复那个古老的社会理想——保证耕者有其田和限制地方统治阶层的扩张,这一理想可以一直追溯到汉代,在唐宋时期又以各种形式不断重复出现。但只要他不禁止买卖,上面的丰歉之别和贫富不均就会带来物品的买与卖,并最终导致劳动的买与卖。洪武设想商业将始终保持在城市范围内,他从来没有想到要在农村开辟一个合法的贸易场所。但在中国农业社会系统之内,农村正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商品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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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被动地裁决商业纠纷之外,政府并未建立专门的机构来服务商业交换、监控商品交易,或者保证财政平衡。政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确保社会稳定和筹集政府所需资金,包括: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几种重要商品(盐、茶和矾)实行垄断贸易并规定其价格;征收直接税项(商税的征收标准是3.3%,比较适度);在国家水运网络上设一定的榷关征收过境税等。与传统的看法相反,洪武政府其实并非有意压制商业。这位皇帝确实希望,通过限制商人在公共场所显示财富,商人的社会力量可以有所抑制,他在1381年下令禁止商人穿用丝绸就出于这种初衷。但除此之外,他并未对货物的商业流通给予多少关注。生活在商业化环境下的人多持此种态度。尽管按照儒家的传统说法,地方社会中商人的存在是社会病态的象征,但明朝前期那些居住在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作者,大多都轻松自在地面对商人的存在,并未表现出任何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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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十四世纪晚期,在长江以北大运河上的扬州,其地方志编纂者这样写道:"江都(即扬州)当江淮之冲要,俗喜商贾,不事农业,四方客旅杂寓其间,人物富庶,为诸邑最。"地方经纪人是明代中国商业世界中的重要人物。洪武皇帝干涉商业经济最不成功的一招,就是试图使白银退出流通领域。


参考文献:

《明史》

《明实录》

《明史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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