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還要實習?他狀告寧夏司法廳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還要實習?他狀告寧夏司法廳

律師執業證註銷後,重新申請執業,還需要實習一年嗎?

寧夏司法廳答覆,必須的!

近日,曾經的執業律師李某某將寧夏司法廳告上了法庭。

昨天(4月10日)下午,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在寧夏自治區高級法院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還要實習?他狀告寧夏司法廳

寧夏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廳長馮自保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據悉,這是寧夏首例廳(局)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也是重組後的全國司法廳(局)長出庭應訴第一人。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還要實習?他狀告寧夏司法廳

據《寧夏法治報》首席記者張懷民報道——

原告李某某於1993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經崗前培訓及實習後,在律師事務所註冊執業,之後有長達十餘年未註冊執業。

2018年,李某某準備重新執業時,寧夏司法廳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答覆其重新申請執業律師必須實習和經過一年實習期,並按照相關程序提交材料進行審核。

李某某不服,請求行政複議。複議申請被駁回後,李某某以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將寧夏司法廳起訴至銀川鐵路運輸法院。

庭審中,寧夏司法廳認為,《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依照這一規定,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這個條件是非常明確的。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准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註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註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註銷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的表述,正是寧夏司法廳認為的依據。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還要實習?他狀告寧夏司法廳

現實生活中,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執業申請註銷,而後再次申請律師執業的,並不罕見。公開資料顯示,僅4月10日一天,江蘇省司法廳就根據當事人申請對9本律師執業證書予以註銷審核。

【朝酒晚茶】隨機採訪了幾位有類似經歷的江蘇律師,他們均表示,重新申請執業時,並未要求重新實習一年。

一位業內人士也證實,“重新申請律師執業,江蘇暫不需要重新實習。”

【朝酒晚茶】注意到,《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條關於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司法局提交材料的規定中,對重新執業人員也有不同的規定。其第(三)項提交的材料是:“律師協會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材料;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提交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從字面上理解,北京重新申請執業律協出具的是“考核合格的材料”,而非“實習考核合格材料”。

上海市司法局網站“辦事指南”欄目,對“首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和“重新申請專職律師執業”明確列出了不同的流程和申請材料清單——

首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還要實習?他狀告寧夏司法廳

重新申請律師專職執業:

可見,在上海,重新申請律師專職執業並不需要律協出具的實習考核材料。

重新申請律師執業,還要實習?他狀告寧夏司法廳

【朝酒晚茶】也認為,對於已經通過實習考核,並曾從事過律師執業的人員,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執業的,仍機械地要求再實習一年的程序規定,並不合理,也恐非司法部規章立法的原意。江蘇、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更加人性化、更合理。

據瞭解,寧夏案件昨天的庭審在查明事實後並未當庭宣判。

不知道您所在的地區,對重新申請律師執業,有沒有實習的要求,歡迎留言告訴我們,也歡迎發表您的看法。

對於事件進展,我們將密切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