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专利有“症状”,北京知产法院开出三味“金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近五年来涉化学药品专利案件系统“把脉”,发现存在一些常见“症状”,为此开出以下三味“金方”:

化学药物专利有“症状”,北京知产法院开出三味“金方”


趁早检索

专利法“喜新厌旧”,它所保护的是发明人对其技术方案所付出的智力劳动,而非现有技术。如果不满足新颖性或创造性,发明人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将会被驳回或无效。因此,对于化学医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申请专利的不会得到授权。

比如药物筛选过程中技术人员的基本经验,制药人员根据需要并通过有限次试验确定药物制剂合适的原料配比,常规组合药物中部分药物成分的替换等,都是医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创造性。

创新主体在研发前要“望闻问切”,提前做好专利检索工作,了解本医药细分领域的技术发展动态,正确区分创造性劳动和现有技术。务求“推陈出新”,增强专利“免疫力”。既免于白费功夫,又能恰当保护来自不易的“灵感”和“汗水”,研发出更多更好的医药产品。


公开到位

“公开换保护”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到位才能保护到位。专利申请人有义务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

医药领域属于实验性科学领域,其发明发明结果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作为专利基础的说明书,应该达到所属医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的程度。

在制药领域,如果相关专利声称解决了某类药物长期以来存在的用药安全性问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又不能合理预期该结果,则说明书在记载具体技术方案之外,还应提供必要的、令人信服的实验数据予以支持。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后,能够确认该专利真正解决了其所记载的技术问题,并会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如果用以支持该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存在问题,以致引发对专利相关技术方案的合理质疑,则认为与该部分技术方案相对应的说明书没有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创新主体既要做创新的“聪明人”,也做创新的“老实人”。在说明书中坦诚公开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经得起专利法的“检验”,并最终得到专利法的授权和保护。


提高质量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五年审结的案件中,约八成的涉化学药品专利因不满足专利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基本要求,而未被授权或成功无效,显示出医药专利的含金量有待提高。

为此,创新主体要更好地关注病患需求,重视医药专利的突破性和原创性,提高药品专利的“含金量”。

基于当前中国仿制药占主流的客观情况,应当以公益政策为导向,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为要义,修炼内功,通过仿中有创,创仿结合,延审产品线和价值链,最终提高企业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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