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从两个方面看,法律上能不能、道德上该不该。
法律
杀人不等于触犯刑法、需要受到刑事处罚。最简单的例子,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杀人者不构成犯罪,不会涉及诉讼。
即使提起诉讼,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五条确定的有效辩护原则,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因此辩护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关于作证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证人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做了证人就不能再做辩护人,因此不存在补充问题中的情形。
道德
真正需要抉择的是,要不要为了金钱违背良心为“行凶者”辩护。
事实上,虽然“杀人”在普通观念看来被一概视为“不可饶恕、需要偿命”的行为,但在现实中千差万别,因此同样的杀人行为会引致不同的道德评价(和定罪量刑)。
比如无端杀害数十名无辜百姓,和在遭受多年家暴之后意外将丈夫打死,这两种行为都是杀人,但很明显后者比前者值得同情得多。
因此在没有更多信息补充的前提下,武断地说做或者不做大概都是片面的。
个人认为,结合国内法治现状,需要共同摆正的观念是——
(1)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并不可耻。
(2)“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等于“认可、赞同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
如果辩护人只是进行合法辩护,那么任何因此抨击辩护人“包庇纵容凶手”、质疑辩护人本人道德低下、或者直接将辩护行为等价为“作伪证”的行为,都是站不住脚的。
这两条观念看似是常识,但其实普及的道路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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